關於加強美術館 公共圖書館 文化館(站)
免費開放經費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教〔20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文化部 財政部關於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財務發〔2011〕5號),為支持做好免費開放工作,現就2011年免費開放經費保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
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性質,按照“增加投入、轉換機制、增強活力、改善服務”的原則,將支持免費開放工作與建立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經費保障機制緊密結合,確保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後正常運轉並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要認真研究制定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基本支出財政補助定額標準,足額保障人員、公用等日常運轉所需經費;要增加專項資金投入,支持開展業務活動,改善設施設備條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同時,要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機制,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對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進行捐贈和投入,拓寬經費來源渠道。
二、經費保障分擔原則和補助標準
按照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後,其人員、公用等基本支出由同級財政部門負擔,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支出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級美術館、圖書館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省級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所需經費由省級財政負擔;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重點對中西部地區地市級和縣級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以及鄉鎮綜合文化站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所需經費予以補助,對東部地區免費開放工作實施效果好的地方予以獎勵。
2011年地市級圖書館、文化館開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經費補助標準為每館每年50萬元,縣級圖書館、文化館補助標準為每館每年20萬元,鄉鎮綜合文化站補助標準為每站每年5萬元。對中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補助標準分別負擔50%和80%。美術館補助標準另行研究制定。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合理確定省級和市、縣級財政負擔比例,對財力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地方財政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自行負擔。
三、2011年中央專項資金申報要求
1.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文化部門認真做好本地區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基本情況調研、基礎數據核實等工作,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關於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財務發〔2011〕5號)的要求,儘快制定本地區推進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實施方案。列入免費開放名單的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應為文化行政部門歸口管理,已建成並具備免費開放條件。
2.中西部地區根據本地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個數,以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和負擔比例,提出2011年中央專項資金申請;東部地區應將本地區2011年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經費落實方案報財政部,由中央財政視情況安排獎勵經費。
文化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的美術館免費開放經費補助申報要求另行通知。
3.請你廳(局)會同文化廳(局)聯合上報中央專項資金申請報告,並附本地區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實施方案,于3月31日前分別報送財政部、文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