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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29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
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舉報投訴電話
開通使用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2011〕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自2009年12月在全國統一開通安全生産舉報投訴電話“12350”(以下簡稱舉報投訴電話)以來,各地高度重視,把開通使用舉報投訴電話作為發揮群眾參與、社會監督安全生産工作積極性的重要途徑,納入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體系,通過接聽受理群眾舉報,發現了一批重大安全隱患,查處了一批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為強化執法監督、深化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國已有26個省(區、市)開通舉報投訴電話,設置專門機構,明確專人負責。但是,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舉報投訴電話的開通使用總體仍處於起步階段,一些省(區、市)尚未開通使用;已經開通使用的,也存在宣傳不夠、運轉流程較慢、制度不完善、獎勵政策落實不到位、接聽受理不夠規範等問題。為進一步發揮舉報投訴電話的功能作用,擴展群眾參與、社會監督渠道,建立打非治違長效機制,現就進一步加強舉報投訴電話開通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産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明確指出:“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産的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接受人民群眾的公開監督”。《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也強調指出:“強化社會監督。建立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依法落實職工群眾對安全生産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對媒體和群眾舉報的各類非法違法行為要及時查處,兌現獎勵”。開通舉報投訴電話,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的客觀需要,是暢通群眾參與、社會監督渠道並使之實現經常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加大對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的打擊和震懾力度,健全和完善新時期的安全生産工作格局的有力舉措。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引起高度重視,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舉報投訴電話的開通使用工作,使舉報投訴電話成為依靠群眾、面向社會、強化監管、打非治違的有力武器。
  二、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工作機制。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調整充實人員,明確專人負責受理、轉辦、督辦、反饋和統計匯總舉報投訴電話工作,切實做到專門受理、專人辦理。要切實加強對舉報受理人員的培訓,把受理人員納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培訓計劃,堅持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不斷提高受理和處置工作水平。要努力規範舉報投訴電話的裝配與開通,舉報投訴電話原則上開通至市(地)一級,有條件的也可以開通到縣一級。凡開通舉報電話的省(區、市),要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統一規範的舉報投訴信息系統,實現自動記錄、分類和控制,儘量避免重復舉報,切實提高舉報投訴電話的使用效率和質量。
  三、嚴格落實責任,認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事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建立和完善群眾舉報投訴工作制度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制定有關工作標準,明確和規範群眾舉報投訴受理、轉辦、回復、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責任。一是要堅持做到24小時開通,專人盯守,確保及時接聽、準確記錄、限期答覆。二是要規範受理工作流程。在接到群眾舉報投訴後,要及時轉交專職辦理部門,專職辦理部門要根據舉報投訴的內容、性質,協調聯合相關業務部門共同辦理,在規定時間內限期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回復給舉報投訴人,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三是要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都不得將舉報人信息透露給相關企業和當事人。對人為造成失密、泄密、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發現,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四是要把管理舉報投訴與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統一起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事項,要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五是要認真落實舉報獎勵政策,對於群眾實名舉報並經查屬實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四、努力擴大舉報投訴電話的社會影響。要通過各種形式,切實加強對舉報投訴電話的社會宣傳,全國所有安監執法車輛上必須標示“12350”舉報投訴電話號碼,使“12350”成為全社會、各企業週知的特服電話。要把宣傳“12350”與開展全國“安全生産月”活動有機結合起來,結合“安全生産諮詢日”活動設立“12350”受理諮詢日,充分展示舉報投訴電話的權威性、有效性。要把加強舉報投訴電話開通使用工作與構建為民、務實、清廉的安監機構密切結合起來,努力把舉報投訴電話塑造為全國安全監管部門的品牌形象。
  五、認真做好群眾舉報信息的分析整理。通過認真整理群眾舉報信息,掌握事故隱患及非法違法生産經營建設行為的發生規律,有針對性地加強法律法規制度建設,堵塞漏洞,避免同類事故反復發生,不斷提高安全生産保障水平。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