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2011年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20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2011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以促進公平和提高質量為重點,認真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一手抓改革創新、一手抓條件建設和規範管理,確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秩序,以優異成績迎接中國共産黨建黨90週年。現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證高考安全順利舉行。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要強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國家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部門協作機制,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聯防聯控,切實履行職責。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把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把試題試卷安全和考試安全作為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總責。對命題、制卷、試卷運輸、保管到施考、評卷、分數合成等各個工作環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對可能或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要強化工作責任和措施,落實應急預案,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要繼續加強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工作。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重點打擊利用通訊工具作弊、替考和群體性舞弊等違規行為,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嚴密監控並及時清理通過網絡、手機、校園小廣告等傳播涉嫌試題泄密和作弊信息,打擊兜售作弊工具、幫助考生作弊、詐騙考生等違法行為。要確保高考數據信息安全,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洩露或篡改,嚴禁以信息發佈或傳遞等謀取非法利益。
二、積極穩妥推進高考改革。要全面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努力構建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高校,要進一步明確試點工作定位,堅持導向、加強管理、優化服務,積極探索高校自主考核與高考、高中學業成績及成長記錄相結合的人才選拔評價方式。要進一步深化高職院校單獨招生改革,堅持標準、嚴格自律、體現特色,積極探索符合職業教育特點和規律的高職招生評價機制。2011年開始開展高考綜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省份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已實施綜合改革的省份要總結經驗、不斷深化,加快將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納入高校招生選拔體系的步伐。進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願填報及錄取系統,細化工作流程,加強對考生的指導和服務,努力提高考生志願滿意度。
三、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中學,要各盡其責、相互配合,不斷加強招生考試誠信體系建設,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公開公示的具體要求,要會同公安、民族、體育、科協等部門,加強對考生資格或身份,特別是對申報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項目、藝術或體育等特殊類型考生的聯合審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高等學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要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安排專人接訪,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逐一進行核查處理,確保公示、監督工作取得實效。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要按照《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關於調整部分高考加分項目和進一步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0號)的要求,統籌協調,研究制訂本省(區、市)清理規範地方性加分項目的方案。高等學校要遵照國家有關招生政策、規定,進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和各項具體招生辦法,所有類型的招生均要明確具體要求,加強相互銜接,確保統一、完整、清晰。
四、營造良好的高考社會環境。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對高考宣傳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作用,堅持正面引導為主,精心策劃實施,打好主動仗。要結合重要工作環節和工作時段,廣泛宣傳高考基本政策、改革舉措、程序規則、誠信考試等各項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傳高考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人物和事跡,加強教育招生考試宣傳載體及網絡平臺建設,擴大宣傳覆蓋面和影響力。適時進行高考預警或案例宣傳,揭露仲介欺詐伎倆,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要繼續做好肢體殘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經濟困難考生群體的考試服務和招生錄取工作。落實高考體檢取消乙肝項目檢測,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體狀況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高校均不得僅以身體狀況為由拒絕錄取或加以專業限制。
五、嚴肅查處招生考試違規行為。要加強招生考試隊伍建設,牢固樹立為考生服務、依法治招、廉潔自律的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水平。加大紀檢監察工作力度,嚴格執行高校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嚴肅查處各種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案件。嚴禁將錄取行為與收費挂鉤,嚴禁將提前交納學費等任何費用作為是否錄取考生或考生確認錄取的依據。對未經我部核準計劃擅自招收的學生或未經省級招辦辦理錄取手續的學生,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對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高校或中學,不僅要取消其相關招生或推薦資格,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並將違規事實及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關報名、考試、錄取管理及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等辦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教學〔2010〕1號文件附件)執行。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