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生部
關於開展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試點
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6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廳(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對部分醫療服務開展按病種收費的定價方式改革,對於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減輕群眾負擔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印發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844號)和《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20號)精神,現就進一步開展醫療服務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按病種收費改革的積極意義。醫療服務按病種收費是指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以病種為計價單位向患者收取費用。開展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是推進醫療服務定價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醫療機構建立合理成本約束機制,有利於規範醫療機構臨床診療行為,有利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減輕患者負擔。
二、規範有序推進按病種收費改革工作。按病種收費是合理控制醫療服務費用的方式之一,現階段應主要在臨床路徑規範,治療效果明確的常見病和多發病領域開展。試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衛生部頒布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路徑管理指導原則(試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中醫臨床診療方案》,以及各病種臨床路徑等衛生技術規定,制定具體臨床路徑,鼓勵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結合各地已開展的病種試點和衛生部關於臨床路徑管理試點工作等情況,我們遴選了104個病種,供各地開展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試點時參考(具體目錄見附件)。已經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的地區,可結合國家公佈的104個病種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尚未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的地區,可在國家公佈的104個病種範圍內遴選部分病種進行試點。
三、合理制定病種收費標準。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部門按照“有約束、有激勵”的原則,制定病種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以補償醫療服務合理成本為基礎,體現醫療技術和醫務人員勞務價值。按病種核算服務成本,應包括患者從診斷入院到按治療標準出院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原則上不得在病種費用外另行收費。
四、建立和完善參合人員按病種報銷支付制度。對醫療機構向參合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報銷支付標準可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行業組織協商確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籌資標準等情況,合理確定參合人員費用共付比例,逐步降低群眾個人費用負擔。
五、建立病種收費評價體系和監督機制。醫療機構要嚴格遵循病種診療規範,確保醫療服務質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機構不得推諉重病患者,不得無故縮短患者住院時間、分解患者住院次數。衛生部門要建立按病種收費的監督評價機制和指標體系,監測醫療機構各項評價指標變化情況。要通過建立獎懲機制,加強診療行為監管,在合理控制醫藥費用的同時,促進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及服務效率。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新聞宣傳。各地價格、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構,切實做好按病種收費改革試點工作。各地要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研究設計按病種收費的改革方案,統籌安排各項醫藥價格改革工作有序開展。要加強新聞宣傳,及時答疑解惑,正確引導輿論,為按病種收費方式改革創造良好環境。對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衛生部(規劃財務司)。
附件:按病種收費推薦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 生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