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學人才引進工作力度,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支持,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僑辦、中科院、外專局、外匯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關於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經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關於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
留學人員是我國人才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吸引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創業或為國服務,是我國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途徑,也是新形勢下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回國創業逐漸成為留學人員報效祖國、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參與創新型國家建設,有利於學習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利於推動我國企業自主創新、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有利於以創業帶動就業,對於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的要求,結合新時期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特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
1、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是指海外留學人員以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回國創辦企業。留學人員企業一般要由留學人員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者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佔企業總投資的30%以上。
2、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科學人才觀為指導,認真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工作方針,按照“拓寬留學渠道,吸引人才回國,支持創新創業,鼓勵為國服務”的工作要求,圍繞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和行業振興等戰略規劃,創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條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層次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予以扶持。通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努力實現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提高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優化産業結構調整的目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要堅持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人才效益相結合,對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項目要大力支持,並通過企業發展培養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創新型人才和善於經營管理的領軍型人才;堅持國家戰略與區域規劃相結合,優先支持我國急需發展的高新技術産業以及地方振興進程中的重點産業項目;堅持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以政府投入引導、帶動社會投入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堅持優化環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在提供優惠政策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堅持個人素質與創業前景相結合,在考慮企業科技成果創新性的同時,注重留學回國人員的誠信記錄和能力水平的綜合評價。
4、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必須營造有利於創業的良好環境。要不斷創新政策、完善體制、強化服務、優化環境,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優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優良的服務環境,積極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體系,逐步發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留學人員高新技術企業,培養一批專業素質高、技術前景好、海外聯絡廣、熟悉國際運作規則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二、積極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政策支持
5、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需要,研究制定專項創業支持計劃,有針對性地重點引進一批本地區發展急需和緊缺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各地區要積極加強創業載體建設,依託當地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區等創業載體,大力吸引留學人員回國創業。
6、國家實施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啟動支持計劃,對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市場前景好的留學人員企業,在創辦初始啟動階段予以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可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一定數量的創業啟動資金,併為領軍型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及其創業團隊成員提供一定數額的安家費或租房補貼。
7、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鼓勵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社會團體、自然人等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拓寬融資渠道。
8、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創業貸款管理,推進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研究探索“銀行+擔保+額外風險補償機制”的貸款模式,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金融服務。鼓勵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為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提供貸款擔保和再擔保服務。
9、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企業可以按規定參與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科研項目等,對進入各類園區孵化或轉化的科研項目給予減免場地租金等優惠。
10、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屬於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在國內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納稅並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後,可全部兌換外匯匯出境外。在售付匯管理上,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12、回國創業留學人員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創業,可享受各地政府優先供應土地等政策。留學回國人員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利用荒山、灘塗等特殊土地開發農業、林業項目,但不能抵押、轉讓、轉租土地,不得改變用地性質。
13、留學人員企業參加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按有關政策規定予以支持。
14、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專利,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産權與核心技術的專利保護,加大對留學人員企業專利申請的支持力度。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技術成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作價入股投資。
15、積極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鼓勵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後進站開展科研活動,並對進站的海外博士後給予經費資助。
三、積極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營造良好環境
16、對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堅持來去自由的原則,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出國學習、考察,參加有關學術活動等正常業務活動,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辦理。
17、回國創業留學人員本人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經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核後,可在創業地或其本人原籍戶口所在地落戶,也可在其本人原戶口登出地恢復戶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應當結合本地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綜合承受能力,制定對非在本地登出戶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戶口遷移政策。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在國外期間生育及在國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要按照國家及本地區有關規定在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其子女回國,可按照國家及本地區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隨父母在當地落戶。
18、回國創業留學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有社會保險雙邊或多邊互免協議的除外),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和工傷保險等,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
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可憑勞動、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證明在當地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非本地戶籍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可以按規定,在當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以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
已加入外國籍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在中國境內跨統籌地區流動,按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時,在繳費標準、轉移辦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與中國公民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19、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在國內首次申報職稱時,可比照國內同等資歷人員申報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免試外語和計算機。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技術職務或執業資格,經驗證後,在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確認手續。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申領條件的,可憑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符合駕駛證申領條件的,可憑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回國創業留學人員可以憑身份證明及機動車相關證明、憑證,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
21、妥善安排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學。隨遷配偶就業,採取個人聯絡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用人單位有接收條件的,要優先安排,確有困難的,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推薦就業。
隨遷子女入托及義務教育階段入學,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辦理入、轉學手續,不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
22、鼓勵留學人員企業申報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研基金項目,開展科研活動。同等條件下,對研究開發水平高、具有良好産業化前景的留學人員企業科研項目予以優先支持。進一步發揮留學人員獨特優勢,鼓勵他們創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勵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實驗室向留學人員企業開放,支持留學人員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或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合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有發明專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申報國家和省部級有關科技獎項。
2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主動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及留學人員創業園提供支持和幫助。建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信息平臺,加大信息網絡建設力度,宣傳引才和創業政策,提供項目需求信息等,促進資源共享。積極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搭建交流平臺,鼓勵和支持各地區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學人員智力交流活動。建立創業投資綜合性服務平臺,實現留學人員回國創辦企業和創業投資企業的信息互動交流。建立技術産權服務平臺,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中外技術專利信息數據庫檢索、國家重點行業數據庫檢索和技術産權網上交易等服務。
四、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25、高度重視。各地區要充分認識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把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黨管人才的原則,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觀指導和組織協調,進一步發揮留學人員回國服務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積極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政府留學人員回國工作綜合管理職能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地區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
26、加強協調。各地區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綜合協調當地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各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加強對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宏觀指導。建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區、部門、行業間交流合作,盤活留學人員資源,探索建立海內外留學人員組織合作機制,以留學人員服務機構為主體,發揮海內外各類留學人員組織、社會團體的積極作用,不斷開創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服務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點。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發展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各地國家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示範、引領和推廣作用,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制定專門的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工作計劃,把工作重點放在支持高層次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上。集中優勢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爭在引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留學人員回國創業企業方面有所突破。
28、強化服務。各地區要將回國創業留學人員納入當地重點人才服務對象的範圍,建立服務機制。要研究制定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服務機構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確專門服務機構,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無障礙、一站式、個性化、全方位的服務。有條件的地區要根據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特點和要求,開發特色服務項目,構建多元化、立體化服務産品體系,支持廣大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要積極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産學研相結合的留學人員創新創業體系,進一步加大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服務工作力度。對做出重大貢獻的回國創業留學人員,要以適當方式進行宣傳和表彰,營造留學人員回國創業良好氛圍。要通過完善留學人員創業信息庫,增強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工作的針對性和時效性。要建立與海外留學人員聯絡的有效渠道,充分發揮各類社會團體機構的聯絡作用,加強與海外留學人員的聯絡,為他們回國創業牽線搭橋,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