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發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
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
財稅〔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委宣傳部、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於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的規定,紅旗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屬文化企業已被認定為轉制文化企業,現將名單發給你們,名單所列轉制文化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財稅〔2009〕34號文件中“轉制註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並進行工商註冊之日。對於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登出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並沒有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起確定轉制完成並享受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本通知下發前各地不論是按轉制註冊之日還是按轉制批復之日計算已徵免的稅款部分,不再做調整。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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