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的通知
保監發〔2011〕19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防範資金運用風險,促進資産管理業務發展,根據《保險法》及有關規定,現將調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第三條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註冊、受託管理保險等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第八條調整為“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其中:第一款調整為“經營保險業務5年以上”;第三款調整為“償付能力不低於150%,總資産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總資産不低於150億元人民幣”。
三、第十條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註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第二十九條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一)受託管理委託人委託的人民幣、外幣資金;(二)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三)開展保險資産管理産品業務;(四)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准的業務。”
五、第三十四條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公平對待、分別記賬並由不同投資人員管理:(一)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資金;(二)受託管理同一委託人不同性質的資金。”
六、有關涉及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規定,調整為“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子公司,從事專項資産管理業務,由中國保監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