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徵收
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綜〔2011〕19號
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重慶營業管理部,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
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8〕7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三峽電站實際發電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中央直屬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779號)規定的徵收標準繳納水資源費。2009年9月1日以來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繳納的水資源費予以補徵。
二、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的10%上繳中央國庫,其餘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慶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慶市之間進行分配,並分別上繳兩省市國庫。
三、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02款02項“水資源費收入”下增設01目“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用於核算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
四、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由財政部駐湖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湖北專員辦)負責按月徵收,暫實行以下收繳方式。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湖北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發電量和應繳納的水資源費。湖北專員辦于每月12日前完成對申報的審核,確定水資源費徵收數額,對中央分成的10%部分,由湖北專員辦向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對湖北省分成的15.003%部分和重慶市分成的74.997%部分,由湖北專員辦分別向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開具兩份《一般繳款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按《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和兩份《一般繳款書》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資金,其中:中央分成收入,由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入財政部為湖北專員辦開設的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湖北省分成收入,由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其開戶銀行就地繳入國家金庫湖北省宜昌市中心支庫;重慶市分成收入,由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從其開戶銀行通過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匯劃至國家金庫重慶市分庫,匯款憑證中“收款人賬號”為“278”、“附言”中應載明“地方級,103020201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同時將加蓋開戶銀行業務印章的《一般繳款書》第三、四聯寄往國庫金庫重慶市分庫,第五聯送湖北專員辦,並將匯款憑證複印件寄往重慶市財政局。國家金庫重慶市分庫收到匯款和繳款憑證後,及時準確辦理入庫手續。收款國庫與湖北專員辦及同級財政部門之間要加強資金入庫的對賬工作,確保繳庫資金準確和安全。
湖北專員辦根據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年實際發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該公司全年應繳水資源費的清算和徵繳。
五、繳入中央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使用;繳入湖北省和重慶市國庫的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收入,分別由兩省市統籌安排,重點用於三峽庫區及三峽大壩下游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於相關地區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具體使用範圍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
六、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要加強三峽電站水資源費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制定具體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按照職責加強對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徵收繳庫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