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綠色能源示範縣
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農業廳(委、局),湖南省農村工作辦公室,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農業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步伐,優化農村能源結構,推進農村能源清潔化和現代化,改善農民生産生活條件,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將組織實施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為規範財政資金管理,保障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順利進行,我們制定了《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 農業部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農村生活用能,推進農村能源清潔化和現代化,國家將安排資金支持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為規範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示範補助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能源是指生物質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綠色能源示範縣是指經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共同認定、以開發利用綠色能源為主要方式解決或改善農村生活用能的縣(市)。
第三條 示範補助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縣級統籌、績效挂鉤”的原則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範圍及條件
第四條 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及用途主要包括:
(一)沼氣集中供氣工程。指利用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等廢棄生物質資源制取沼氣的項目,單個項目沼氣發酵裝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産量10萬立方米以上,原則上集中供應居民生活燃氣150戶及以上。示範補助資金用於支持沼氣提純處理設施、儲氣罐、輸送管網建設。
(二)生物質氣化工程。指利用農作物秸稈、林業廢棄物和農林産品加工剩餘物等廢棄生物質資源制取燃氣,可同時産炭或發電等多聯産能源産品的氣化項目,單個項目原則上集中供應居民生活燃氣200戶及以上。示範補助資金重點支持燃氣清潔凈化處理設施、儲氣罐及輸送管網建設。
(三)生物質成型燃料工程。指利用農作物秸稈、林業廢棄物和農林産品加工剩餘物製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項目,單個項目年産能在5000噸及以上,原則上用於1000戶及以上的農戶炊事採暖及醫院、學校、政府機關、孤兒院、幼兒園、養老院等公共機構供熱採暖。示範補助資金用於支持生物質炊事採暖爐具購置,生物質生活用鍋爐、炕具及灶具改造。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採用適合當地資源條件的新技術、新産品,開發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傳統能源除外)。
(五)農村能源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覆蓋縣、鄉、村三級的現代農村能源服務網絡,滿足當地農村能源發展需要,示範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能源資源評估、技術指導、宣傳培訓、考核驗收等與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直接相關活動。
已享受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範圍。
第五條 申請示範補助資金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納入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方案,並在三年內建成;
(二)具備較好的項目建設條件,前期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建設方案經過主管部門審核;
(三)項目技術工藝及産品質量符合農業部《綠色能源示範縣技術管理暫行辦法》要求;
(四)項目業主原則上為獨立法人單位,註冊資本金不少於300萬元。項目業主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完善、銀行信用良好,並按市場化原則建設和運作項目。
第六條 申請示範補助資金的綠色能源示範縣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能源局關於推薦綠色能源縣的通知》(國能新能〔2009〕343號)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基本要求,且示範建設期內達到《綠色能源縣評價暫行辦法》規定的總體預期目標(評價指標)。
(二)示範建設期內中央財政支持項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必須達到的具體預期目標主要為:新增綠色能源生産能力超過5萬噸標準煤;新增綠色能源用戶2萬戶及以上;畜禽糞便和農林廢棄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個百分點及以上;農作物秸稈資源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
第七條 綠色能源示範縣要加快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包括在農村中小學推行太陽能浴室,實施太陽能、淺層地能採暖工程,利用淺層地能熱泵等技術解決中小學採暖需求,建設太陽房,利用被動式太陽能採暖技術為教室供暖;在縣城(鎮)、農村居民住宅以及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中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一體化應用項目。具備條件的綠色能源示範縣要一併編制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實施工作方案,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及管理等具體事項,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加快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306號)和《關於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455號)的規定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綠色能源示範縣予以優先支持。
第三章 補助方式與標準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符合支持範圍及條件的綠色能源示範縣給予適當補助。示範補助資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補助資金)規模根據各縣符合支持方向的示範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新增綠色能源生産能力及用戶數量等相關因素綜合確定。
第九條 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要與地方安排的補助資金統籌使用,可採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補助方式支持示範項目建設。具體補助標準由地方綜合考慮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企業自籌資金等因素自行確定。
第十條 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可安排用於能源服務體系建設,資金額度應控制在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總額的5%以內。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要安排相應資金予以支持,增強示範項目建設的可持續性,發揮和放大示範效應。具體補助資金規模和負擔方式由地方視財力自行確定。地方財政支持情況將作為審核示範縣實施方案和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 資金下達與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方案(編寫提綱見附1),經由省級能源、財政和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審核後,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
第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組織專家對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評審並予以批復。批復的實施方案,將作為綠色能源示範縣實施建設和考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根據批復的綠色能源示範縣實施方案,對符合支持條件且有能力達到規定目標的示範縣,中央財政綜合考慮年度建設計劃、項目投資規模以及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示範補助資金,其中:實施方案啟動後撥付1/3;中期評估通過後再撥付1/3;實施方案完成並通過目標考核後再撥付剩餘資金。對建設進度較慢的示範縣,將視情況緩撥或停撥示範補助資金;對未達到規定目標的示範縣,將相應扣減示範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商能源、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及實際進度,將地方財政安排資金和中央財政示範補助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或用戶,並在年度結束後30日內填制《綠色能源示範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格式見附2),逐級上報財政部。同時,督促項目單位及時足額落實自籌資金。
第十六條 示範建設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編制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總結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據批復的實施方案組織驗收,將有關驗收報告報國家能源局、財政部和農業部。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驗收結果對示範補助資金進行據實清算,並將有關資金清算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監管與考核
第十七條 納入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範疇且享受財政補助的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不得隨意調整。如確需調整的,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享受財政補助的示範項目單位要建立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臺賬,定期向縣級能源、財政和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並對上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農業(農村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示範項目質量與進度、投資資金到位及財政資金使用等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督,按規定進行績效考評,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有效。
第二十條 國家能源局會同財政部、農業部依據批復的示範縣實施方案,組織對綠色能源示範縣項目抽查、中期評估、目標考核和總體評價。
第二十一條 示範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示範縣、項目單位和個人,除追繳扣回財政補助資金、取消示範項目資格和示範縣資格外,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及時報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和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能源局、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2.綠色能源示範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
附件下載:
附1.綠色能源示範縣建設實施方案編寫提綱.doc
附2.綠色能源示範縣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