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 財政部關於做好2011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要求,為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重點任務
(一)新增服務項目和內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由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經費主要用於擴大服務人群,增加服務項目,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將兒童保健管理人群從0-3歲擴大到0-6歲,並增加兒童口腔保健等服務內容;二是增加孕産婦、65歲以上老年人等重點人群檢查項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務內容,提高服務頻次;三是增加高血壓、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數;四是增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能夠承擔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職業衛生諮詢指導等服務項目。衛生部將商財政部另行制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年版)》,規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具體內容。
(二)2011年重點工作任務。一是進一步規範健康檔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的醫療衛生服務內容應當及時納入健康檔案,提高健康檔案使用率。各地區要積極推進健康檔案信息化建設,規範化電子健康檔案建檔率達到50%左右,及時補充和完善健康檔案,探索電子健康檔案與電子病歷之間的銜接,發揮健康檔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加強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國高血壓、糖尿病患者規範管理人數達到4500萬和1500萬,將發現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納入管理範圍,各省(區、市)要按照本地區醫改任務數,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三是繼續深入開展老年人、兒童和孕産婦健康管理服務,增加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增強重點人群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認可度。四是繼續加強健康教育,做好預防接種和傳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識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管理
(一)細化項目內容及補償標準。要按照易於服務、易於考核、易於監督的原則,細化服務項目,向轄區居民公示可以免費享受的服務項目和內容,為居民發放家庭服務手冊。同時明確項目補償標準,便於開展考核,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
(二)嚴格績效考核。各地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衛婦社發〔2010〕112號)要求,建立健全績效考核機制,完善考核方式與方法,切實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要與資金撥付及機構內部收入分配相挂鉤,發揮考核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範要求開展服務,確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目標任務。2011年,衛生部、財政部將委託第三方對各省(區、市)2010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2011年中央財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轉移支付挂鉤,逐步形成定期年度考核工作機制。
(三)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0〕311號)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在預算中足額安排本級財政應當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項資金,採取預撥加結算的方式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足額撥付專項資金,保證基層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主要用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免費向城鄉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各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在內的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
(四)開展督導檢查。各省(區、市)要在今年上半年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督導檢查活動,重點檢查內容包括:項目組織管理、制度建設、資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務的數量、質量和居民滿意度等。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2011年,衛生部、財政部將對各地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
三、加強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是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內容,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惠及城鄉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在推進項目實施工作中,要與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等醫改重點工作緊密結合,加強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績效考核、資金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科學制訂實施方案,合理設定項目和任務目標。要建立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定期上報制度和通報制度,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責任主體,要根據工作任務,進一步明確分工,分解任務,落實到人。縣(區)級政府衛生、財政部門是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監管主體,要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調和監督管理。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衛生監督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根據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功能定位,合理安排鄉村醫生承擔的工作任務,明確補償標準,並在績效考核的基礎上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補償,調動其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積極性。
(三)開展培訓,加大宣傳。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的技術培訓,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培訓納入現有培訓計劃,使其掌握服務技能,規範提供服務。要加強對衛生行政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人員以及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的政策培訓,更好地指導基層開展工作。各地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以及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加強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宣傳,使城鄉居民了解項目的服務內容和免費政策。要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範圍,接受社會和居民監督。
衛生部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