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收費公路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發〔2011〕2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十七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切實解決收費公路超期收費、違規設站(點)等突出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開展收費公路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專項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實施,依法清理,標本兼治,全面規範”的原則,在省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通過一年左右時間的專項清理工作,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費、通行費收費標準偏高等違規及不合理收費,堅決撤銷收費期滿的收費項目,取消間距不符合規定的收費站(點),糾正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加強收費公路管理、降低收費標準、促進收費公路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和政策措施,確保公路交通事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政策依據
專項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
(三)《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2008年第11號);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0號);
(五)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發佈〈關於在公路上設置通行費收費站(點)的規定〉的通知》(交公路發〔1994〕686號);
(六)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
三、清理內容
(一)對下列違規設置或違規收費的收費公路(含獨立的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下同)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堅決撤銷收費站(點),拆除路面收費設施,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1.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2.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3.已還清建設貸款(含有償集資款,下同)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及既不屬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建設,也不屬於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4.東部地區省份從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區省份從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項的二級收費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後批准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二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間批准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平原微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山嶺重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橋梁長度300米以上,改渡為橋的公路橋梁長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項,但不符合當時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上除省界及兩端出入口外,在主線上設置的公路收費站(點)。
(二)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立即糾正並停止違規行為。
1.收費公路項目邊施工邊通車收取通行費、未交工驗收或交工驗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費的,要立即停止收費,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待項目交工驗收合格並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收費。
2.對公路收費站(點)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費等非公路收費項目,以及收費公路與非公路收費項目實行捆綁收費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綁收費行為。
3.對擅自變更公路收費站(點)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內未能更正的,責令停止收費。
4.對違規擠佔、挪用以及超範圍使用政府還貸公路通行費收入的,要嚴格依法追繳,確保其全額用於償還建設貸款和養護管理。追繳資金後,凡具備還清建設貸款條件的收費公路,應立即停止收費。
(三)對下列《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前已經依法批准實施收費或完成收費權轉讓,但站(點)間距或收費期限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制定並落實具體措施進行規範,確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
1.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點)的間距少於50公里。
2.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實施收費,但收費期限不符合下列規定的收費公路:國家確定的東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30年。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
3.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超過5年,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25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30年)。
上述情況中,屬於第1種情況的,要限期調整站(點)位置或撤並部分站(點),使站(點)間距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屬於第2和第3種情況的,要調整已批准的收費期限,使累計的收費期限總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的規定;對因特殊情況難以按期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和時限要求,報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費收費標準。對通行費標準偏高、經營收益過高、社會反映集中的收費公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經營性公路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政府還貸公路按期還貸並滿足養護管理資金需求的原則降低通行費收費標準。同時,完善公路計重收費辦法,確保合法裝載車輛通行費負擔有所減輕。
(五)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政府還貸公路改為經營性公路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的,要立即糾正,實現屬性歸位。
(六)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在公路上設卡實施檢查或收費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取締並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七)對各地出臺的有關收費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全面解決現行法規制度中明顯不適應實際需要、前後規定不一致或不銜接、文件過期等問題,確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關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修訂或廢除工作,同時提出修改完善相關行政法規的建議。
四、實施步驟
專項清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階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各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實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仍在運行的所有收費公路項目的里程規模、站點設置、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按照附表要求填報收費公路專項摸底調查表並同時提供批復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確保填報內容真實、全面,數據準確、翔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收費公路專項摸底調查表務必于2011年9月5日前報送交通運輸部(公路局)、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綜合司)。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2011年9月1日—12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等部門,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和本通知的要求,對現有收費公路、收費期限、收費標準、收費站(點)和收費行為逐一進行審核。對審核發現的各類違規及不合理收費行為、收費項目及收費站(點),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並在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下抓好整改落實。
第三階段,檢查復核階段(2012年1月1日—2月29日),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將對各地調查摸底、自查自糾以及整改措施落實等有關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必要時組織省際互查。對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行為的地區和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階段,總結完善階段(2012年3月1日—5月31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認真總結本地區專項清理工作情況,並於2012年4月10日前將本地區專項清理工作總結等有關情況報送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全面總結各地專項清理工作情況,並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研究提出規範收費公路發展的長效措施,進一步完善收費公路通行費標準形成機制,科學確定經營性公路合理回報率,建立健全政府還貸公路收支情況定期審計制度、收費公路統計制度和監測制度,制定收費公路信息公開辦法,強化收費公路服務質量監管力度,完善收費公路相關法規,通過完善制度、理順體制、優化機制、強化監管等措施,從根本上確保收費公路科學發展、規範管理。
五、相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清理公路超期收費等違規及不合理收費是今年國務院部署全國治亂減負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公路交通事業健康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監察和糾風部門要充分認識專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出發,高度重視,精心策劃,密切配合,齊抓共管,高質量、高效率地組織好此次專項清理工作。
(二)精心組織,落實責任。根據《中央紀委關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貫徹落實2011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務的分工意見》及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地專項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由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牽頭,省級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價格)、財政、監察和糾風部門主管領導參加的專門工作機構,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組織開展本地區專項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機構及聯絡方式請於2011年6月25日前報送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監察部和國務院糾風辦。
(三)依法清理,穩步推進。收費公路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時間跨度大、情況較為複雜,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專項清理工作的複雜性和艱巨性,嚴格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現有政策法規和本通知要求,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專項清理工作。同時,要把做好專項清理工作與維護正常公路收費秩序結合起來,精心組織,週密部署,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相關部門和管理單位妥善處理清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專項清理工作平穩順利實施並取得實際成效。
(四)完善制度,強化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專項清理中發現的問題,組織人員深入研究,妥善解決。同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出臺相關措施和地方性規章,加強和規範收費公路的政府監管,並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進一步完善收費公路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為確保並鞏固清理成果,在專項清理工作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從嚴審批新的一級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費項目,暫停審批收費公路資産上市融資和境外企業收購國有收費公路資産。對一級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擴建的,不得延長收費期限。禁止新增經營性普通公路。國家確定的西部地區省份要按照逐步有序的原則,加快推進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工作進度。
(五)加強信息公開,強化社會監督。各省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次專項清理工作,通過政府及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公佈本地區收費公路的有關情況,特別是專項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據、進展情況以及整改措施和實際效果,正面引導輿論。對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撤銷或合併的收費站(點),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對經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費站(點),要按規定公佈站點名稱及位置、審批機關及批准文號、收費用途、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收費單位、政府還貸公路的還貸情況等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收費公路專項摸底調查表
交通運輸部(章)
國家發展改革委(章)
財政部(章)
監察部(章)
國務院糾風辦(章)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