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
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356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1號)和《國務院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09〕9號)精神,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貼息政策的扶持引導作用,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對《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16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後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
以下情形均不予貼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延長項目建設期發生的借款利息;已辦理竣工決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的項目發生的借款利息;在貼息範圍內,項目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罰息。
第六條 貼息對象:根據國家的産業政策和經濟結構,確定以下行業和項目為財政貼息對象:
(一)農業:
1、國家商品糧基地建設項目;
2、天然橡膠林基地建設項目;
3、大洋性專業漁船購建項目。
(二)林業:
1、速生豐産林基地建設項目;
2、天保工程轉産建設項目。
(三)水利:跨地區、跨流域的水利樞紐工程(不含發電部分),包括:
1、水利部直屬水利樞紐工程;
2、南水北調水利樞紐工程;
3、除前兩項外的西部地區重大水利樞紐工程。
(四)司法部、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屬的監獄、勞教等項目。
(五)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轄區域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開發區內道路、橋涵、隧道等項目;
2、開發區內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3、開發區內供電、供熱、供氣、供水及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項目;
4、開發區內為中小企業創業、自主創新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孵化器、公共技術支撐平臺建設,以及為服務外包、物聯網企業提供場所服務和技術服務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內容包括:物理場所建設、軟硬體設備系統購置以及專用軟體開發等,不包括中小企業擁有和開發的部分;
5、開發區內為集約利用土地,節約資源,服務中小企業,統一修建的標準廠房項目;
6、開發區內社會事業發展項目和民生工程等其他符合公共財政支持範圍的基礎設施項目。
對於西部地區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戰略性新興産業集聚和自主創新能力強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給予重點貼息支持。
(六)軍工集團“三線”搬遷、核電項目(優先考慮國內設計和製造的堆型)。
(七)西部鐵路項目。
(八)根據國務院要求,經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項目。
上述排序作為優先安排財政貼息資金的依據,但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已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基建項目,不再享受基建財政貼息。
第七條 貼息率:由財政部根據年度貼息資金預算控制指標和當年貼息資金申報需求等因素一年一定(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項目除外),原則上不高於3%。
第八條 貼息期限:原則上按項目建設期限貼息。除特大型項目外,其他項目一律不超過5年。
根據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對項目建設期少於3年(含3年),按項目建設期進行貼息;對項目建設期大於3年的,除特大型項目外,均按不超過5年進行貼息;屬於購置的,按2年進行貼息。
第九條 貼息時間:每年辦理貼息的時間為當年6月份,過期不予辦理。貼息週期為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月20日。
第三章 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設施項目,由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凡已申請其他貼息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申報財政貼息,應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設貸款項目貼息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兩份,並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經貸款經辦行簽署意見後,按規定程序上報。其中:
國家級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省級財政部門,並抄報科技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後,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核後,于當年6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審批。未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查的材料,財政部不予受理。
其他項目,由項目單位上報中央主管部門。中央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本系統項目單位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出具審核意見,填寫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見附表2),並附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于當年6月底前上報財政部審批。
上述申報材料應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分類別填報具體項目和提交相關材料,不得打捆上報,否則不予貼息。項目貸款為打包貸款的,應分類詳細列清該項目所具體使用的貸款金額。
對於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通過網上傳輸電子文檔的形式上報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請財政部駐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等條件,加強對當地項目單位報送的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材料真實性的審核,剔除重復多頭申報項目,並將審核的書面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隨申請貼息材料一併上報財政部,以便財政部在核定財政貼息時參考。
第十三條 財政部對各部門(地區)上報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查後,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具體項目逐個核定貼息資金數,並按規定下達預算。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項目,財政部不予貼息。
第十四條 財政貼息資金撥付到主管部門的,各有關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通過兩級財政結算的,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四章 貼息資金財務處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貼息資金後,分以下情況處理:在建項目應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竣工項目作衝減財務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貼息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貼息資金下達後,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貼息資金髮揮效益。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報告貼息項目的執行情況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貼息範圍、貼息期限、貼息比率等事項填報貼息申請表。同時,財政貼息資金是專項資金,必須保證貼息的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財政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貼息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今後如無調整,每年辦理貼息不再另行通知。《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416號)同時廢止。
附表:1、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申請表
2、 年基本建設貸款財政貼息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