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引導企業科學規範
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指導意見
財會〔2011〕15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公平有序競爭,加快形成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佈局,更好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現就引導企業科學規範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如下意見:
一、企業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是指企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等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行為。企業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其他審計、審閱、諮詢、代理記賬等法定業務參照本意見執行。事業單位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企業採用招標方式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嚴格遵照《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範》(財會〔2006〕2號)執行。
三、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同時遵照《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0〕169號)執行。
四、大中型企業,應當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相適應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在同等條件下,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優先考慮:
(一)由財政部和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
(二)具備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三)組織形式為合夥制或特殊普通合夥制的。
五、境外上市企業,金融、能源、通信、軍工企業以及其他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型骨幹國有企業,應當優先選擇有利於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我國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六、小型企業原則上選擇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也可以選擇符合其業務需求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相關服務。
七、大中型企業選擇與自身規模、行業地位和社會影響明顯不相匹配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服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該企業及承接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八、本意見所稱小型企業,是指符合國務院發佈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的小企業或微型企業。大中型企業是指除小型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
本意見所稱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於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由財政部、證監會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雖未進入行業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進入前10名以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比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具體範圍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除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其他會計師事務所。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