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
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
2011年進口計劃的通知
財關稅〔201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産、高效農林業,經國務院批准,“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上述免稅政策的商品範圍包括:
(一)與農、林業生産密切相關的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以及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進口的用於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
(二)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二、農業部2011年度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見附件1)和國家林業局2011年度種子(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見附件2、附件3)已經審核確定。各地海關可憑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簽發的機打審批表辦理相關單位進口種子種源的免稅審批手續,並對2011年憑保進口的種子種源在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後,給予退保核銷。
2011年雲南省進口花卉種苗、種球、種籽的具體品種和數量另行規定。
三、自2012年起,在年度種子種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稅進口計劃下發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劃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可以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審批表,有關進口單位可憑審批表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四、未經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計劃的進口種子種源應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試種、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罰,並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附件:1.農業部2011年度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
2.國家林業局2011年度種子(苗)免稅進口計劃
3.國家林業局2011年度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載:附件1.xls
附件2、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