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航空
煤油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1419號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進一步完善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航空煤油出廠價格逐步實行市場定價。為平穩推進市場化改革,過渡期間航空煤油(標準品)出廠價格暫按照不超過新加坡市場進口到岸完稅價的原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出廠價格由進口到岸完稅價和貼水兩部分構成。
二、航空煤油進口到岸完稅價格由採價期新加坡市場平均離岸價格加海上運保費、關稅、增值稅、港口費等因素構成。其中,採價期為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海上運保費暫按每桶2美元確定;港口費暫按每噸50元確定;匯率為採價期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基準匯率的平均值;噸桶比為1:7.9。
三、貼水由供需雙方考慮市場供求、運費、交易數量、國際市場油價走勢等因素協商確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貼水每年協商一次,並於年底前將協商結果分別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民航局備案。如出現較大分歧,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進行協調。
四、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月調整一次,調價時間為每月1日。初期,新加坡市場航空煤油進口到岸完稅價格暫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
五、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公司供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航空煤油價格暫按新加坡市場航空煤油進口到岸完稅價格執行。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航空煤油標準品與非標準品的品質比率,非標準品出廠價格由生産企業按照標準品出廠價格和品質比率確定。
七、新機制自2011年8月1日起實行。2011年8月至12月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供中航油公司航空煤油的貼水于7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和民航局備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