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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1〕464號

有關省、自治區財政廳、環境保護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部署,為保護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決定開展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建立優質生態湖泊保護機制。為確保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取得實效,我們制定了《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根據此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
  附件: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讓江河湖泊休養生息的戰略部署,為保護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決定開展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建立優質生態湖泊保護機制。
  第二條 中央財政安排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資金”)對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予以支持,鼓勵探索“一湖一策”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方式,引導建立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第三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由省級政府負總責,湖泊所在市縣政府具體負責保護工程項目建設和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與省級政府簽署責任協議,確保試點工作績效目標明確,責任到省,取得實效。
  第四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實行“擇優保護,集中支持,分批安排,鼓勵先進,注重績效”的辦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試點湖泊選擇與中央資金安排

  第五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範圍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納入試點範圍的湖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湖泊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有飲用水水源地功能或重要生態功能;
  2、湖泊現狀總體水質或試點目標水質好于三類(含三類),流域土壤或沉積物天然背景值較低;
  3、地方政府高度重視,有系統、科學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前期工作基礎紮實,落實地方資金積極性較高;
  4、試點績效目標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第六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投入以地方政府為主,中央財政按照適當比例予以補助,具體根據試點工作進度、年度績效目標等分年安排;試點期限為3-5年,試點期滿或試點績效目標完成後,根據試點工作總體績效評價情況獎優罰劣。

第三章 試點績效目標與試點實施方案

  第七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目標是保護試點湖泊生態環境,改善湖泊水質,防止富營養化,促進湖泊流域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
  第八條 省級政府在開展湖泊生態安全調查與評估基礎上組織編寫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全面深入分析試點湖泊生態安全影響因素,提出試點績效目標及具體保護措施。試點績效目標包括總體績效目標、年度績效目標和具體項目績效目標。保護措施要針對湖泊生態環境面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可行的技術路線,並列出項目清單、項目建設進度、項目績效目標和資金需求。
  第九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具體編寫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承擔,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據此與省級政府簽署責任協議。

第四章 中央資金使用與具體項目實施

  第十條 中央資金採取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由省級政府統籌安排到具體項目。省級政府可將中央資金集中安排使用,對屬於中央資金支持範圍的項目,可用中央資金全額打足,確保幹一個項目,完一個項目,避免出現“半拉子”工程。
  第十一條 地方政府要加快投資預算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資金後,應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于2個月內將中央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項目安排清單(具體格式詳見附二)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二條 中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試點實施方案中與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直接相關的項目建設,不得用於徵地拆遷、公務車輛購置、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按照試點實施方案和責任協議,加快相關項目建設和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確保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目標如期完成。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將中央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但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獎懲機制

  第十五條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加強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管理,績效評價結果與中央資金安排挂鉤,以確保責任協議確定的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目標和措施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評價分為總體評價、年度評價和不定期評價。總體評價于試點期滿或試點績效目標完成後3個月內進行,年度評價于每年1-2月進行。年度評價結果作為下年中央資金安排依據之一;總體評價結果作為採取進一步安排獎勵資金、停止安排後續資金或收回已安排資金等政策措施的依據。
  第十七條 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績效評價內容:
  1、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進展及完成情況,包括項目建設進展情況、試點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長效機制建立情況等。
  2、中央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中央資金安排情況、中央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地方資金籌集情況等。
  3、相關工作進展報備情況。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組織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績效評價工作,並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省級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後20日內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報送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對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並總結經驗或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九條 各地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擠佔、挪用中央資金,不得“報大建小”、虛列支出、進行虛假績效評價。對存在上述問題的地區,一經查實,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將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安排後續資金直至取消試點資格並追繳已撥付資金等措施,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工作實施細則,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附1: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實施方案編寫提綱
  附2: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項目安排備案表

  附件下載:湖泊生態環境保護試點管理辦法.doc
       附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