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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03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於認真吸取今年以來煤礦水害事故教訓
進一步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煤安監調查〔2011〕25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今年以來,各地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産建設行為,切實落實煤礦安全生産企業主體、部門監管、屬地管理“三個責任”,加大預防、監管監察、責任追究“三個力度”,全國煤礦安全形勢繼續保持持續穩定好轉。但煤礦重大事故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特別是發生了4起重大水害事故,造成69人死亡,佔煤礦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44.4%和45.7%,水害防治形勢嚴峻。
  今年以來水害事故的主要特點是:小煤礦水害事故佔70%左右;二季度之後水害事故上升;少數地區水害多發;透水水源以老空水和地表水為主;透水地點多數發生在掘進頭。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些礦井對防治水工作不重視,防治水機構、探放水設備、防治水技術人員不到位;防治水基礎工作薄弱,水文地質資料不清,沒有查明礦井和周邊礦井老空水分佈情況;防治水措施和雨季“三防”工作不落實,盲目開採急傾斜煤層,防隔水煤(岩)柱留設不合理,礦井排水系統不健全、違規建設井下防水墻,非法、超層越界開採;出現透水徵兆時或暴雨洪水期間不嚴格執行停産撤人制度等。
  為深入貫徹落實近期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安全生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安委會全體會議精神,吸取事故教訓,牢固樹立預防為主、從零開始的理念,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水害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傷和嚴重損失。因此,各地、各部門和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將水害防治列入當前重要工作日程。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開展水害防治檢查。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明確轄區內防治水重點地區、重點礦井,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的通知》(煤安監調查〔2011〕21號)要求,認真開展水害防治專項監察,加大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重大隱患責令煤礦企業要及時認真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要立即責令停産整頓,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産條件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要督促各煤礦企業按規定配備礦井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探放水隊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老空水的積水範圍和積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岩)柱;建立健全礦井地質報告、圖件和基礎臺賬,真正做到地質圖件與實際相符,為防治水工作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對於新建或技改礦井,凡地質資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審批,不準開工;新建礦井井筒到底後,應當優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認真落實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做好礦井充水條件分析預報,確定探水警戒線。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電鑽代替探水鑽進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鑽、掘進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業現場發現透水徵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受水害威脅的所有作業人員,認真查明原因,採取有力措施;隱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組織生産。
  四、嚴禁在水體下、採空區水淹區域下開採急傾斜煤層。急傾斜煤層開採,極易抽冒、引發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與開採急傾斜煤層有關。開採急傾斜煤層的礦井要加強水害隱患的排查工作,特別是要排查採空區是否積水、煤層露頭是否徹底充填,防止採空區積水、地表水通過裂縫(隙)與井下溝通,引起抽冒,發生事故。
  五、嚴禁違規在井下構築防水墻。井下需要構築水閘墻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並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原來已建設使用的防水閘墻,應當請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逐個檢查,有隱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並加強日常觀測,存在嚴重隱患的,要立即拆除並制定安全措施,徹底消除隱患。
  六、加強汛期水害防治工作。當前正值雨季,極端天氣多發,各地要高度重視雨季“三防”工作。要督促煤礦企業制定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讓每個入井職工了解透水徵兆,熟悉一旦發生水害時撤離的路線。相關部門和企業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絡,遇到暴雨洪水災害時,要科學判斷、果斷處置,一旦發現淹井險情,必須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隱患沒有排除的,不得安排下井作業。
  七、嚴格事故調查工作。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快已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嚴格責任追究。對因非法違法生産建設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從嚴從快從重處罰;對瞞報謊報事故的,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生産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的規定從嚴處罰。事故調查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努力提升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遏制水害事故多發的勢頭。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將本通知精神轉發至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