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
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精神,進一步支持西部大開發,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産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産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另行發佈。
三、對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四、本通知所稱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政策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西部大開發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適用目錄變更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西部地區旅遊景點和景區經營納入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07〕65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