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5日 15時55分   來源:海洋局網站

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保護和
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各有關單位,無居民海島使用論證技術單位:
  為了推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秩序,科學指導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制工作,我局編制了《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和《無居民海島用島區塊劃分意見》,現印發給你們。
                       國家海洋局海島管理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指導意見

  為了推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利用,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秩序,科學指導縣級(市級)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論證報告的編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形地貌的保護與利用
  1.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保護海島自然屬性,防止海島滅失。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島的,應通過橋梁和隧道方式連接海島和陸地。
  2.海島開發利用應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採挖土石。確需採挖土石方且採挖面積達到用島面積30%以上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3.對於具有較大科學研究價值或者美學價值的地質遺跡和景觀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島,應劃定保護範圍。
  二、海岸線的保護與利用
  4.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破壞自然岸線資源,對於改變原有海岸線長度達到使用海岸線長度30%以上且超過200米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5.在海島海岸線及周邊海域修建碼頭、房屋等建築物和設施,鼓勵採用透水構築物形式或者樁基方式,例如棧橋式碼頭、棧道、高腳屋等。
  6.在海島上建造建築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適當距離,一般應保持在20米以上。其中對砂質海岸線,建築物和設施應與海岸線保持50米以上距離。
  7.對於減少沙灘面積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三、動植物資源的保護與利用
  8.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破壞海島植被。對於海島植被減少面積達到用島範圍內植被總面積30%以上的項目用島,應專題論證,論證專家一致同意方可通過。
  9.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對珍稀瀕危或者有研究和生態價值的動植物物種造成影響。可能造成影響的,應採取劃定保護範圍等有效措施進行保護。
  10.海島開發利用應避免對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態系統和生物棲息地、索餌場、産卵場、越冬場等生態敏感區造成影響。可能造成影響的,應採取劃定保護範圍等有效保護和恢復措施,防止降低生物多樣性。
  11.在海島進行綠化、生態修復等保護活動應儘量採用海島原有物種或者本地物種,避免造成生態災害。
  四、淡水的保護與利用
  12.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淡水水源地及涵養區的保護,鼓勵建設水渠、池塘、水庫等蓄水設施。
  13.海島開發利用應採取節約用水的措施,鼓勵建立雨水收集、海水淡化、島外引水等供水系統。
  五、人文遺跡及公益設施的保護
  14.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對古建築、戰爭遺址等歷史人文遺跡的保護,並劃定保護範圍。
  15.海島開發利用應加強對原有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保護,並劃定保護範圍。
  六、污水、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處理
  16.海島開發利用産生的污水、廢水應進行達標處理,水質滿足《海洋功能區劃技術導則》(GB/T 17108-2006)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後方可排放。其中工業、倉儲、交通運輸、農林牧漁用途污水、廢水經處理達標排放後,周邊海域水質應不低於二類水質,對於原有水質低於二類的,應不降低原有水質的質量;其他用途污水、廢水經處理達標排放後,周邊海域水質應不低於一類水質,對於原有水質低於一類的,應不降低原有水質的質量。鼓勵污水、廢水處理後進行深海排放或者開展中水回收利用,建立雨污分流兩套供水系統以節約淡水用水。
  17.海島廢氣排放標準應高於《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等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廢氣排放、處理設施及場地佈置應注意海島風向,避免對本島及周邊海島造成影響。可能造成粉塵污染的物品不可露天堆放。
  18.嚴禁在海島棄置、填埋固體廢棄物。固體廢棄物應外運出島,也可按照規定採用無害化處理方式進行處置,處置率應達到100%。其中危險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等國家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必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等國家標準。
  七、建築物和設施的設計與建設
  19.建築物和設施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並充分考慮海島實際情況,色彩選用應儘量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以達到建築物和設施與海島自然環境的最佳融合。
  20.建築物應合理安排建築密度,其中房屋建設、倉儲建築、港口碼頭、工業建設、基礎設施五類用島區塊建築密度一般不大於40%。
  21.建築物和設施應選用節能環保、防潮防腐的建築材料。
  22.建築物和設施應符合防火、消防、衛生等國家相關標準。
  23.海島開發利用前應進行災害調查,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合理設置防災減災設施,減少颱風、風暴潮、地震、海嘯、滑坡、海岸侵蝕等災害的損害,保證海島人員等安全。
  八、新能源新材料新技術應用
  24.依據《産業結構調整指導名錄(2011年本)》,禁止淘汰類産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嚴格控制限制類産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
  25.鼓勵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術産業項目在海島開發建設,在各類海島開發利用項目中加強新能源、新材料和新技術的應用。
  26.倡導綠色、環保、低碳、節能理念,鼓勵探索海島開發利用新模式。

 

無居民海島用島區塊劃分意見

  按照《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附件2“無居民海島用島類型界定”中的用島類型劃分用島區塊時,總的劃分原則是以工程設計標準和行業規劃編制規範為主要依據,保持區塊的相對完整性和避免區塊重疊。具體方法如下:
  1.填海連島用島區塊
  填海連島用島區塊範圍包括被連接海島的整島區域。
  2.土石開採用島區塊
  土石開採用島區塊範圍應包括實際開採區和外延的緩衝區,緩衝區應根據周邊地質條件確定安全距離,最低不少於5m。緩衝區不得進行開採,並應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房屋建設用島區塊
  房屋建設用島區塊範圍包括實際建築物用島區域、建築物外緣的綠地和道路等必要的附屬設施用島區域,這些區域應作為整體予以認定,不得拆分。
  4.倉儲建築用島區塊
  倉儲建築用島區塊範圍包括倉儲設施(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等)用島區域和附屬設施(內部道路、綠地等)用島區域,這些區域應作為整體予以認定,不得拆分。
  5.港口碼頭用島區塊
  港口碼頭用島區塊範圍包括碼頭及其相應設施用島區域,這些區域應作為整體予以認定,不得拆分。
  6.工業建設用島區塊
  工業建設用島區塊範圍包括工業生産及配套設施(內部道路、綠地、供電、給排水等)用島區域,上述區域應作為整體予以認定,不得拆分。
  7.道路廣場用島區塊
  道路廣場用島區塊範圍包括道路、公路、鐵路、橋梁、廣場、機場等設施用島區域。
  8.基礎設施用島區塊
  基礎設施用島區塊範圍為除交通設施以外的用於生産生活的基礎設施用島區域。
  9.景觀建築用島區塊
  景觀建築用島區塊範圍包括亭、塔、雕塑等人造景觀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綠地、座椅等)用島區域
  10.遊覽設施用島區塊
  遊覽設施用島區塊範圍包括索道、觀光塔臺、遊樂場等設施(懸空設施用島範圍為最外緣投影線圍城區域的範圍)及外延緩衝區域(寬度以遊覽安全為原則確定)。
  11.觀光旅遊用島區塊
  觀光旅遊用島區塊劃分以設計範圍為依據。
  12.園林草地用島區塊
  園林草地用島區塊範圍包括園林、草地及其附屬設施(便道、小道、噴灌等)用島區域。
  13.人工水域用島區塊
  人工水域用島區塊範圍包括水渠、水塘、水庫、人工湖(河)等及附屬設施(橋梁等)用島區域。
  14.種養殖業用島區塊
  種養殖業用島區塊範圍包括種養殖區及配套設施用島區域。
  15.林業用島區塊
  林業用島區塊範圍包括種植、培育林木及必要的配套設施(不包括産品加工車間、廠房、大規模房屋建築等)用島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