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
“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老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制定本規劃。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間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時期是老齡事業快速發展的五年。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完善,覆蓋範圍進一步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連續五年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省級統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開始試點並逐步擴大範圍。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全覆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穩步提高。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鄉計劃生育家庭養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老齡服務體系建設紮實推進,在城市深入開展並逐步向農村延伸,養老服務機構和老年活動設施建設取得較大進步。老年教育、文化、體育事業較快發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豐富。全社會老齡意識明顯增強,敬老愛老助老社會氛圍日益濃厚,老年人權益得到較好保障。老齡領域的科學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取得了新的進展。廣大老年群眾堅持老有所為,積極參與經濟社會建設和公益活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時期老齡事業面臨的形勢。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老齡事業發展的重要機遇期。
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關心老年群眾,不斷採取積極措施,推動老齡事業發展進步,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為老齡事業持續發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礎。但是,在快速發展的老齡化進程中,老齡事業和老齡工作相對滯後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齡服務設施、服務網絡建設滯後,老齡服務市場發育不全、供給不足,老年社會管理工作相對薄弱,侵犯老年人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認真解決。
“十二五”時期,隨著第一個老年人口增長高峰到來,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將進一步加快。從2011年到2015年,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將由1.78億增加到2.21億,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萬;老年人口比重將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遞增0.54個百分點。老齡化進程與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隨,與經濟社會轉型期的矛盾相交織,社會養老保障和養老服務的需求將急劇增加。未來20年,我國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國老年人口規模將會翻一番,老齡事業發展任重道遠。我們必須深刻認識發展老齡事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利用當前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撫養比較低的有利時機,著力解決老齡工作領域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從物質、精神、服務、政策、制度和體制機制等方面打好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基礎。
二、指導思想、發展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人口老齡化新形勢,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建立健全老齡戰略規劃體系、社會養老保障體系、老年健康支持體系、老齡服務體系、老年宜居環境體系和老年群眾工作體系,服務經濟社會改革發展大局,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讓廣大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主要發展目標。
——建立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體系基本框架,制定實施老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初步實現全國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老年人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普遍建立健康檔案。
——建立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養老服務體系,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網絡基本健全,全國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
——全面推行城鄉建設涉老工程技術標準規範、無障礙設施改造和新建小區老齡設施配套建設規劃標準。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體育健身活動設施,進一步擴大各級各類老年大學(學校)辦學規模。
——加強老年社會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齡工作委員會,80%以上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服務對象,基層老齡協會覆蓋面達到80%以上,老年志願者數量達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則。
1.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宏偉目標,確立老齡事業在改革發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把著力解決當前的突出矛盾和應對人口老齡化長期挑戰緊密聯絡,注重體制機制創新和法規制度建設,統籌兼顧,綜合施策,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3.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積極發展老齡服務業。加強政策指導、資金支持、市場培育和監督管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上的基礎性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4.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充分發揮家庭和社區功能,著力鞏固家庭養老地位,優先發展社會養老服務,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創建中國特色的新型養老模式。
5.統籌協調與分類指導相結合。注重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加大對農村和中西部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資源配置向基層、特別是農村和中西部地區傾斜。充分發揮各地優勢和群眾的創造性,因地制宜地開展老齡工作,發展老齡事業。
6.道德規範與法律約束相結合。廣泛開展孝親敬老道德教育,加強老齡法制工作,為老齡工作和老齡事業的全面發展提供動力和保證。
三、主要任務
(一)老年社會保障。
1.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完善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隨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因素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的正常機制。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人均籌資標準及保障水平,減輕老年人等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提高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全面推進門診統籌。做好各項制度間的銜接,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加快實現醫保關係轉移接續和醫療費用異地就醫結算。全面推進基本醫療費用即時結算,改革付費方式。積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3.加大老年社會救助力度。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著力解決貧困老年人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完善臨時救助制度,保障因災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會福利制度。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福利的發展模式,發展適度普惠型的老年社會福利事業,研究制定政府為特殊困難老年人群購買服務的相關政策。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優待辦法,積極為老年人提供各種形式的照顧和優先、優待服務,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福利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和家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二)老年醫療衛生保健。
1.推進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網點和隊伍建設。將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各地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加強老年病醫院、護理院、老年康復醫院和綜合醫院老年病科建設,有條件的三級綜合醫院應當設立老年病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積極開展老年人醫療、護理、衛生保健、健康監測等服務,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復護理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切實提高開展老年人衛生服務的能力。
2.開展老年疾病預防工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為轄區內65歲及以上老年人開展健康管理服務,建立健康檔案。組織老年人定期進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開展體格檢查,及時發現健康風險因素,促進老年疾病早發現、早診斷和早治療。開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識的宣傳,做好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導和綜合干預。
3.發展老年保健事業。廣泛開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運動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識。注重老年精神關懷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預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和心理健康指導服務,重點關注高齡、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狀況。鼓勵為老年人家庭成員提供專項培訓和支持,充分發揮家庭成員的精神關愛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癡呆、抑鬱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識別率達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設。
1.改善老年人居住條件。引導開發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際親情住宅,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
2.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戶籍遷移管理政策,為老年人隨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健全家庭養老保障和照料服務扶持政策,完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落實城鎮獨生子女父母年老獎勵政策,建立獎勵扶助金動態調整機制。
3.弘揚孝親敬老傳統美德。強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設,提倡親情互助,營造溫馨和諧的家庭氛圍,發揮家庭養老的基礎作用。努力建設老年溫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養老的幸福指數。
(四)老齡服務。
1.重點發展居家養老服務。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和社區(村)三級服務網絡,城市街道和社區基本實現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全覆蓋;80%以上的鄉鎮和5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老齡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加快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做好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試點工作,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培育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仲介組織,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社會服務企業發揮自身優勢,開發居家養老服務項目,創新服務模式。大力發展家庭服務業,並將養老服務特別是居家老年護理服務作為重點發展任務。積極拓展居家養老服務領域,實現從基本生活照料向醫療健康、輔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務、緊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發展社區照料服務。把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等社區養老設施,納入小區配套建設規劃。本著就近、就便和實用的原則,開展全托、日托、臨托等多種形式的老年社區照料服務。
3.統籌發展機構養老服務。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加大財政投入和社會籌資力度,推進供養型、養護型、醫護型養老機構建設。積極推進養老機構運營機制改革與完善,探索多元化、社會化的投資建設和管理模式。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建設和運行管理。“十二五”期間,新增各類養老床位342萬張。
4.優先發展護理康復服務。在規劃、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中,加強老年護理院和康復醫療機構建設。政府重點投資興建和鼓勵社會資本興辦具有長期醫療護理、康復促進、臨終關懷等功能的養老機構。根據《護理院基本標準》加強規範管理。地(市)級以上城市至少要有一所專業性養老護理機構。研究探索老年人長期護理制度,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
5.切實加強養老服務行業監管。進一步完善養老機構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養老機構準入、退出與監管制度,做好養老機構登記註冊和日常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寄宿制養老機構等關係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場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衛生許可制度重點管理範圍。
(五)老年人生活環境。
1.加快老年活動場所和便利化設施建設。在城鄉規劃建設中,充分考慮老年人需求,加強街道、社區“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設施建設,著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環境。通過新建和資源整合,緩解老年生活基礎設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開闢老年人運動健身場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設技術標準體系和實施監督制度。按照適應老齡化的要求,對現行老齡設施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全面梳理、審定、修訂和完善,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各個環節加強技術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形成有效規範的約束機制。
3.加快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突出高齡和失能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環境的無障礙改造,推行無障礙進社區、進家庭。加快對居住小區、園林綠地、道路、建築物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設施無障礙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參與社會生活。研究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繼續開展全國無障礙建設城市創建工作。
4.推動建設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創新老年型社會新思維,樹立老年友好環境建設和家庭發展的新理念。研究編制建設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區指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六)老齡産業。
1.完善老齡産業政策。把老齡産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研究制定、落實引導和扶持老齡産業發展的信貸、投資等支持政策。鼓勵社會資本投入老齡産業。引導老年人合理消費,培育壯大老年用品消費市場。
2.促進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務産品開發。重視康復輔具、電子呼救等老年特需産品的研究開發。拓展適合老年人多樣化需求的特色護理、家庭服務、健身休養、文化娛樂、金融理財等服務項目。培育一批生産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務的龍頭企業,打造一批老齡産業知名品牌。
3.加強老年旅遊服務工作。積極開發符合老年需求、適合老年人年齡特點的旅遊産品。完善旅遊景區、賓館飯店、旅遊道路的老年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針對老年人旅遊的導遊講解、線路安排等特色服務。規範老年人旅遊服務市場秩序。
4.引導老齡産業健康發展。研究制定老年産品用品質量標準,加強老齡産業市場監督管理。發揮老齡産業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的積極作用,加強信息服務和行業自律。疏通老齡産業發展融資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強老年教育工作。創新老年教育體制機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豐富教學內容。加大對老年大學(學校)建設的財政投入,積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老年教育,擴大各級各類老年大學辦學規模。充分發揮黨支部、基層自治組織和老年群眾組織的作用,做好新形勢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強老年文化工作。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城市社區文化設施。鼓勵創作老年題材的文藝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産品供給。鼓勵和支持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積極開設專欄,加大老年文化傳播和老齡工作宣傳力度。支持老年群眾組織開展各種文化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強老年體育健身工作。在城鄉建設、舊城改造和社區建設中,要安排老年體育健身活動場所。加強老年體育組織建設,積極組織老年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經常參加體育健身的老年人達到50%以上。舉辦第二屆全國老年人體育健身大會。
4.擴大老年人社會參與。注重開發老年人力資源,支持老年人以適當方式參與經濟發展和社會公益活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務平臺,支持廣大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更好地發揮作用。重視發揮老年人在社區服務、關心教育下一代、調解鄰里糾紛和家庭矛盾、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斷探索“老有所為”的新形式,積極做好“銀齡行動”組織工作,廣泛開展老年志願服務活動,老年志願者數量達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會管理。
1.加強基層老齡工作機構和老年群眾組織建設。各地要建立老齡工作委員會,城鄉社區(村、居)要健全老齡工作機制。加強基層老年協會規範化建設,充分發揮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十二五”期間,成立老年協會的城鎮社區達到95%以上,農村社區(行政村)達到80%以上。
2.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充分利用社區資源面向全體老年人開展服務,切實把為離退休老年人服務工作納入社區服務範圍。推進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高效、優質的服務。“十二五”期末,納入社區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比例達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權益保障。
1.加強老齡法制建設。推進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化進程,做好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工作,開展執法檢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維權機制。弘揚孝親敬老美德,促進家庭和睦、代際和順。加強弱勢老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把高齡、孤獨、空巢、失能和行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為社會維權服務重點對象。加強對養老機構服務質量的檢查、監督,維護老年人的生活質量與生命尊嚴,杜絕歧視、虐待老年人現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務工作。拓展老年人維權法律援助渠道,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重點在涉及老年人醫療、保險、救助、贍養、住房、婚姻等方面,為老年人提供及時、便利、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加大對侵害老年人權益案件的處理力度,切實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4.加強青少年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教育。在義務教育中,增加孝親敬老教育內容,開展形式多樣的尊老敬老社會實踐活動,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環境。
(十)老齡科研。
1.抓好重點科研項目。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制定國家老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做好老年人生活狀況追蹤調查,開展區域性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研究工作,為制定老齡政策提供決策依據。
2.加強老齡學科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按照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重點發展領域,統籌部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學科專業設置,培養技能型、應用型、複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資源支撐,服務老齡事業發展。
3.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老齡事業信息化協同推進機制,建立老齡信息採集、分析數據平臺,健全城鄉老年人生活狀況跟蹤監測系統。
(十一)老齡國際交流與合作。
廣泛開展雙邊、多邊國際交流,增進相互了解。積極發揮我國在國際老齡領域的重要影響,深化國際合作。密切跟蹤聯合國大會老齡問題工作組對建構老年人權利國際保護機制的動向,積極發揮作用,引導相關進程朝有利方向發展。積極研究借鑒國外應對人口老齡化理念和經驗,做好聯合國人口基金第七週期老齡項目。完成《國際老齡行動計劃》在中國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老齡問題,加強老齡工作。把發展老齡事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時解決老齡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健全黨政主導、老齡委協調、部門盡責、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大老齡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創新力度。
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改革,在體制機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發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創新力度,圍繞涉老社會保障制度的配套銜接、老齡事業投入機制、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老齡服務市場準入與日常監管、民辦養老機構扶持政策、社區養老服務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老齡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等比較突出的矛盾和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規制度,創新體制機制。
(三)建立多元長效投入機制。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老齡工作實際,多渠道籌資,不斷加大老齡事業投入。進一步完善實施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政策引導與體制創新並重,調動社會資本投入老齡事業的積極性。大力發展老齡慈善事業。
(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老齡工作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能力建設。加快養老服務業人才培養,特別是養老護理員、老齡産業管理人員的培養。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組織開展養老護理人員職業培訓和職業資格認證工作。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在相關專業開設老年學、老年護理學、老年心理學等課程。大力發展為老服務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工作者隊伍。
(五)建立監督檢查評估機制。
本規劃由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執行,2015年對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