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旅遊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協調配合
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進一步提高旅遊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切實解決廣大遊客和旅遊企業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現就旅遊行政管理和行政監察協調配合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旅遊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協調配合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機制
(一)建立旅遊市場秩序“管事”與“管人”緊密結合工作機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事”,依法查處“零負團費”、“挂靠承包”和強迫或變相強迫遊客消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旅遊行政監察部門負責“管人”,依法加強對旅遊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推動旅遊服務質量提升和市場秩序規範。
(二)建立聯合查辦重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工作機制。一般常規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直接查辦或轉辦。重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監察部門聯合查辦、轉辦並督辦。
(三)建立聯合通報發佈信息工作機制。建立旅遊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工作會商機制,共同研究、適時通報工作情況,對查處的重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二、工作措施
(一)下達行政督察通知書,作出監察決定,提出監察建議。對轉辦、督辦的旅遊違法違規案件不查處或敷衍塞責有意拖延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下達《行政督察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督辦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不作為、亂作為甚至袒護旅遊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旅遊行政監察部門依據《行政監察法》對監察對象提出監察建議,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有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充當 “保護傘”等行為的,旅遊行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約談違規單位負責人。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旅遊企事業單位,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共同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負責人。對執法不當、效能低下、監管不力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本級旅遊行政監察的同時,由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行政監察部門約談其負責人。
(三)聯合派出查辦督辦工作組。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行政監察部門聯合派出工作組進行重點督察。
(四)提請當地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追責。對旅遊市場秩序規範治理不作為、亂作為,嚴重失職瀆職,以致屢發重大旅遊違法違規案件,損害旅遊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地區,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提請當地行政監察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五)建議同級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督促相關部門盡職盡責。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主動協調工商、公安、物價、文化、質監、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形成合力,共同治理旅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工作缺位、不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由旅遊行政監察部門審核同意,可建議同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部門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旅遊行政管理與行政監察協調配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緊緊圍繞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工作,創新工作方法,強化工作手段,促進協調配合,切實解決廣大遊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二)加強指導,落實任務。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掌握落實工作措施情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本措施落實到位。
(三)及時反饋,加強督查。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要加強上下溝通與聯絡,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向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開展工作情況。國家旅遊局定期督查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總結推廣各地旅遊行政管理和行政監察協調配合工作經驗。
特此通知。
國家旅遊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