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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2日 09時52分   來源:廣電總局網站

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中央三台、中國教育電視臺,電影頻道節目中心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説,《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1號)實施一年多來,執行情況總體良好,社會各界普遍認可。但近來一些違規問題出現反彈,主要表現在:一是影視劇片頭、片尾插播廣告;二是超時插播廣告;三是一些傳輸轉播機構在傳送轉播節目時插播游動字幕廣告;四是一些廣告誇張宣傳;五是一些時政新聞類節目商業冠名等。為堅決糾正這些問題,切實規範廣告播出秩序,現就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須始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廣播電視廣告是廣播電視節目的組成部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始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廣告內容的正確導向,認真履行對廣告的依法審查職責,堅決抵制虛假違法廣告,堅決抵制內容低俗的不良廣告,嚴格依法經營和播出廣告。
  二、規範影視劇中間插播廣告行為。電視臺在影視劇中間插播廣告時,必須嚴格遵守總局61號令規定:非黃金時間每集(以45分鐘計)中可以插播2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黃金時間(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業廣告,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插播廣告時,應當對廣告時長進行提示。同時要做到:(1)禁止在片頭之後、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後、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廣告;(2)在非黃金時間影視劇持續播出時間不少於15分鐘、黃金時間影視劇持續播出時間不少於25分鐘後,方可依據61號令規定插播商業廣告;(3)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職人員表等內容時,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廣告。
  三、規範新聞節目中插播廣告行為。新聞節目中插播廣告時,應當安排在不同版塊之間的自然間歇段內,不得在整點新聞的整點之後,以及新聞內容結束之後、工作人員字幕前插播廣告。時政新聞類節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産品名稱等冠名。不得使用新聞報道及其素材,或以新聞採訪形式作商業廣告。新聞節目主持人不得為商業廣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違規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根據《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和居家購物節目管理的通知》(廣發〔2009〕71號)和《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審查和監管工作的通知》(廣發〔2010〕21號),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必須嚴格審驗電視購物短片廣告投放企業資質,必須嚴格審查電視購物短片廣告內容。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放的短片廣告,或者內容違反規定的短片廣告,一律不得播出。對違規播出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的播出機構,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對在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投放虛假違法電視購物短片廣告的企業,總局將通報全系統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廣告。
  五、整頓虛假違法健康資訊廣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嚴格審驗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資訊廣告的資質、證明等法定材料。要嚴格把握健康資訊廣告的內容導向和格調,堅決禁止播出涉性廣告。要規範健康資訊廣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資訊專題節目形式變相發佈廣告。健康資訊專題節目應當側重介紹疾病預防、控制和治療等科學知識,不得含有宣傳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內容,不得以患者和醫生、藥師、專家等名義作證明。
  六、堅決禁止在轉播節目時插播各類廣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轉播臺(站)、發射臺(站)和有線電視網絡機構,在轉播傳送節目時,必須保證被轉播節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動字幕、疊加字幕、挂角廣告、貼片廣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廣告;不得以自行組織的商業廣告替換被轉播節目中的正常廣告。
  七、嚴格按規定要求播出公益廣告。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切實履行媒體的社會責任,認真執行每套節目每日黃金時段公益廣告播出數量不得少於4條(次)、全天公益廣告播出時長不得少於商業廣告總量3%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在指定時段播出特定內容的公益廣告,各播出機構必須按要求播出。
  八、從嚴查處各類廣告違規行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轉播機構要對照本《通知》要求,立即開展全面自查自糾,主動清理違規問題。省級以上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要對自查不力、仍存在違規問題的,給予其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商業廣告播出等處理,並追究違規機構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被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商業廣告播出等處理的機構,取消其參加當年廣播影視系統任何“評優評先”資格。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在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理情況報總局傳媒機構管理司備案。近期,總局將組織檢查小組,對重點地區、重點播出機構進行抽查。
  請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區內各有關機構,並督促切實貫徹落實,確保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繼續明顯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