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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2日 14時26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
參與母子公司試點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11〕2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
  為了加強對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産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估機構”)的管理,推動證券評估機構做大做強做優,現就證券評估機構參加母子公司試點中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母公司向作為子公司的評估機構進行股權投資的,不受《財政部證監會關於加強證券評估機構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235號)第三條第(四)款“不得從事股權投資”規定的限制。
  二、經批准作為子公司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股東分為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其中,法人股東不受《財政部證監會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第一條第(二)款中“持有不少於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規定的限制;自然人股東中持有不少於剩餘50%股權(扣除法人股)的,應當最近3年在本機構連續執業。
  三、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證券評估機構,母公司和子公司應當分別履行年度報備和重大事項報備義務,在報備事項中涉及評估業務收入的,應當分別獨立計算。
  四、經批准參加母子公司試點的非證券評估機構子公司,試點期間以及母子公司關係解除後3年內,不得申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
  五、母子公司試點過程中有關變更事項,按照《財政部 證監會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産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有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 證監會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