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同意鄭州商品交易所開展
甲醇期貨交易的批復
鄭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關於申請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甲醇期貨的請示》(鄭商發〔2011〕59號)收悉。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所組織甲醇期貨交易。
二、合約具體掛牌時間在我會批復相關合約後,由你所根據市場狀況和各項準備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請你所統籌安排,精心組織,進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注意防範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現的市場風險,確保甲醇期貨的順利推出和平穩運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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