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1〕318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適應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不斷擴大的要求,進一步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我們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包括國資委以及其他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中央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中央預算單位”),負責編制本單位所監管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三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預算收入根據中央財政當年取得的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以及上年結轉收入編制;預算支出根據預算收入規模編制,不列赤字。
第四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反映當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預計入庫數額及上年結轉收入,包括以下項目內容: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稅後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産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産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以及國有股減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費用後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六)上年結轉收入。
第五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組織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中央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辦法進行測算。
第六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於:根據産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要加強與公共預算的有機銜接。
第七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分為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資本性支出,即向新設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即彌補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八條 中央預算單位根據所監管中央企業提出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九條 中央企業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報告
1、項目名稱及主要內容;
2、項目承擔企業基本情況;
3、項目實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標;
4、資本性支出項目包括項目立項的依據,項目可行性分析,項目投資方案與資金籌措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與年度計劃安排,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分析等;
5、費用性支出項目包括立項的必要性,項目具體的支出範圍,項目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等;
6、項目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的落實;
7、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資企預01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的相關內容;
2、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資企預02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表(財資企預03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安排的明細內容。
第十條 中央企業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報相關中央預算單位,同時抄報財政部。中央預算單位審核匯總後編制本單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十一條 中央預算單位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報告
1、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經營狀況、行業分佈和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狀況等);
2、預算編制的組織及企業編報情況;
3、年度預算支出規模及分類;
4、預算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目標;
5、預算支出項目的説明及依據。
(二)中央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資預01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匯總情況;
2、中央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資預02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3、中央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表(財資預03表),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安排的相關內容。
(三)中央企業編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單位將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預算收入和中央預算單位上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統籌安排、綜合平衡後,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第十三條 財政部編制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説明。
1、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重點;
2、預算編制範圍;
3、預算編制情況説明(包括收支預算總體情況,收入、支出預算具體編制説明);
4、其他説明事項。
(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1、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表(財資預總01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匯總情況;
2、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財資預總02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情況;
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財資預總03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匯總情況;
4、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表(財資預總04表),反映中央預算單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情況;
5、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表(財資預總05表),反映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安排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財政部對中央預算單位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中的支出項目,納入財政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庫,按輕重緩急排序,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五條 財政部于每年6月起,開始編制下一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同時向中央預算單位下發編報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和中央企業支出項目計劃的通知。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編報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劃報中央預算單位,並抄報財政部。
第十七條 中央預算單位於每年9月底以前,將所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財政部。
第十八條 財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批。經國務院批准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隨同中央政府公共預算(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財政部在30個工作日內批復各中央預算單位;中央預算單位自財政部批復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復所監管企業,同時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各中央預算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必須按照財政部批復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因國家政策發生變化或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第二十一條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原《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304號)相應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表:
1、xxxx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2、xxxx年中央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3、xxxx年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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