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28號
為了提高能效,保護環境,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決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進口(含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和銷售普通照明白熾燈。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淘汰産品
淘汰産品為普通照明白熾燈:
(一)設計用於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
(二)電源電壓: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驟
第一階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有關進口商、銷售商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第三階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第四階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中期評估期,對前期政策進行評估,調整後續政策。
第五階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或視中期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三、豁免産品
豁免産品為反射型白熾燈和特殊用途白熾燈。其中,特殊用途白熾燈是指專門用於科研醫療、火車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家用電器等的白熾燈。
四、各級發展改革、經貿(經信)、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普通照明白熾燈進口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進口商、銷售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進口、銷售普通照明白熾燈。
附件: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路線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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