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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4日 11時22分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2011年第28號

  為了提高能效,保護環境,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決定從2012年10月1日起逐步禁止進口(含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口)和銷售普通照明白熾燈。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淘汰産品
  淘汰産品為普通照明白熾燈:
  (一)設計用於家庭和類似場合普通照明;
  (二)電源電壓:200-250伏(含200伏、250伏)。
  二、淘汰步驟
  第一階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為過渡期,有關進口商、銷售商應當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淘汰前準備工作。
  第二階段: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第三階段:2014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6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
  第四階段: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為中期評估期,對前期政策進行評估,調整後續政策。
  第五階段:2016年10月1日起,禁止進口和銷售15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熾燈,或視中期評估結果進行調整。
  三、豁免産品
  豁免産品為反射型白熾燈和特殊用途白熾燈。其中,特殊用途白熾燈是指專門用於科研醫療、火車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家用電器等的白熾燈。
  四、各級發展改革、經貿(經信)、商務、海關、工商、質檢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普通照明白熾燈進口和銷售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進口商、銷售商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停止進口、銷售普通照明白熾燈。
  附件: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路線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