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退還集成電路企業採購設備
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
財稅〔2011〕107號
北京、天津、內蒙古、大連、上海、江蘇、安徽、廈門、湖北、深圳、重慶、廣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北京、天津、內蒙古、大連、上海、江蘇、安徽、廈門、湖北、深圳、重慶、廣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鼓勵軟體産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有關要求,解決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採購設備引起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佔用資金問題,決定對其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具體名單見附件)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以下稱購進設備留抵稅額)准予退還。購進的設備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産範圍。
二、准予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的計算
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大於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准予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期末留抵稅額;企業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小于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期末留抵稅額”的,當期準于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為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
當期購進設備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取得的按照現行規定允許在當期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限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的申請和審批
(一)企業應于每月申報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應審核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其註明的設備名稱與企業實際購進的設備是否一致,申請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是否正確。審核無誤後,由縣(區、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二)企業收到退稅款項的當月,應將退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額中轉出。未轉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企業首次申請退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時,可將2009年以來形成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按照上述規定一次性申請退還。
四、退還的購進設備留抵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現行增值稅分享比例共同負擔。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批准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