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養老護理員等 四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1〕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集團公司)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養老護理員等4個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現印發施行。 此批印發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中,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係重新修訂,原標準相應廢止。 附件: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目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