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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4日 08時42分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有關問題管理的通知
文市發〔2011〕5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近年來,我國演出市場規模穩步增長,演出産品日益豐富多樣,在滿足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新的演出業態、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也對演出市場管理和執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演出市場管理,促進演出市場的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範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的申報與運作
  (一)音樂節等節慶類營業性演出活動(以下簡稱“節慶演出”),是指冠以“節、周、月、季”等字樣,演出場次3場以上、持續時間1天以上的主題性演出活動。
  節慶演出應當由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演出經營主體舉辦,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節慶演出,不得直接參與投資節慶演出;節慶演出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舉辦節慶演出應當將整體方案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未經審核的,不得以“節、周、月、季”等名義進行宣傳。
  (二)節慶演出過程中通過網絡直播、轉播等方式與觀眾互動的,應當由具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負責提供網絡服務;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於演出活動舉辦3個工作日前,將演出現場播放的視頻資料和網絡互動方案報送演出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三)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門核準的演出人員和演出內容組織演出;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巡查,落實安全應急措施;積極配合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現場監管。
  (四)演出舉辦單位要創新思路,豐富節慶演出內容與形式,完善演出活動市場運作方式。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促進節慶演出與當地文化、旅遊資源的深度融合,加強區域內節慶演出的統籌協調,引導節慶演出特色化、品牌化發展。
  二、嚴格演出票務經營單位的市場準入與監管
  (一)演出票務經營是演出營銷的重要環節,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票務代理、預訂、銷售業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應當於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票務代理、預訂、銷售業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演出票務經營單位應當核驗演出活動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預訂、銷售未經審批的演出活動門票;應當與演出舉辦單位簽訂票務銷售合同,公開不同票價的座位區域及可售數量;不得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誇大宣傳。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預訂、銷售未經審批的演出活動門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明確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義務與責任
  (一)為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所的,應當核驗演出活動的批准文件,並建立現場演出日誌。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巡查,對演出活動中有《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情形的,主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未及時採取措施制止、未及時報告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職權予以處罰。
  (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准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四、研究制定服務演出市場發展的政策與措施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各類演出區域聯盟、演出企業聯合體、演出院線等行業合作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合作機制在資源共享、風險共擔、降低演出成本、防範惡性競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形成高效的演出市場運作機制與合理的演出市場定價機制,擴大演出文化消費。統籌協調演出交易會、博覽會等會展活動的佈局和時段,研究制定具體措施,以培育滿足區域市場需求為核心,強化地方性會展活動的交易功能,以示範引導交流為核心,提升全國性會展活動的影響力。大力推進演出與網絡、旅遊等領域的深度融合,拓寬演出市場新空間。
  (二)加強演出行業協會建設,指導行業協會推進演出市場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建設,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健全以演出經紀人為主體的演出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和培訓機制。
  (三)文化行政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提升服務水平和效率,規範和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要通過舉辦演出法規培訓、經營管理培訓、演出市場案例研討等活動,培養適應演出市場發展需求的複合型人才。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組織的培訓,提高法制意識和經營管理能力。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