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新能〔2011〕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葛洲壩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範驗收工作,保障水電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水電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範驗收工作,保障水電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企業投資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工程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項目(以下簡稱水電工程)。企業投資的其他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電工程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階段驗收分為工程截流驗收、蓄水驗收和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截流驗收和蓄水驗收前應進行建設徵地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在樞紐工程、建設徵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的基礎上進行。
第四條 水電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以及工程完工後,必須進行驗收。
第五條 水電工程驗收工作,應當做到科學、客觀、公正、規範。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工程驗收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和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水電工程驗收的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七條 工程蓄水驗收、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由國家能源局負責,並委託有資質單位作為驗收主持單位,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
工程截流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水輪發電機組啟動驗收由項目法人會同電網經營管理單位共同組織驗收委員會進行,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建設徵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驗收按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水電工程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有關規定;
(二)國家及行業相關規程規範與技術標準;
(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四)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圖設計、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等文件;
(五)工程建設的有關招標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確採用的質量標準和技術文件等。
第九條 項目法人應組織協調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設備製造安裝、運行、安全鑒定、質量監督等單位提交驗收所需的資料,協助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以上單位對各自在工程驗收中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工程蓄水驗收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進度安排,在計劃下閘蓄水前6個月,經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家能源局報送工程蓄水驗收申請。屬於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還須經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報送驗收申請。工程蓄水驗收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蓄水驗收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工程開發任務、建設規模、建設方案、投資規模、主要投資方、項目審批(核準)情況等;
(二)項目進展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形象面貌、投資完成情況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三)蓄水驗收計劃安排;
(四)建設徵地移民安置實施情況;
(五)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單位建議。
第十二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工程蓄水驗收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並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三條 通過水電工程蓄水驗收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工程形象面貌滿足水庫蓄水要求,擋水、引水、泄水建築物滿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二)近壩區影響工程安全運行滑坡體、危岩體、崩塌堆積體等地質災害已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
(三)與蓄水有關的建築物的內外部監測儀器、設備已按設計要求埋設和調試,並已測得初始值。需進行水庫地震監測的工程,其水庫地震監測系統已投入運行,並取得本底值;
(四)已編制下閘蓄水施工組織設計,制定水庫調度和度汛規劃,以及蓄水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安全鑒定單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並有可以下閘蓄水的明確結論;
(六)建設徵地移民安置已通過專項驗收,並有不影響工程蓄水的明確結論。
第十四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蓄水驗收工作後,應出具工程蓄水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在下閘蓄水前將驗收鑒定書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認為不具備下閘蓄水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驗收主持單位和項目法人。
驗收主持單位應在下閘蓄水1個月後、3個月內,將下閘蓄水及蓄水後的有關情況報國家能源局。
第十五條 水電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三章 樞紐工程專項驗收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進度安排,在樞紐工程專項驗收計劃前3個月,經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申請。屬於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還須經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報送驗收申請。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七條 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建設情況。包括工程進度、工程面貌、投資完成情況等;
(三)工程運行情況。包括工程蓄水、水輪發電機組和各單項工程運行情況、工程運行效益情況等;
(四)樞紐工程專項驗收計劃安排。
第十八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樞紐工程專項驗收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並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十九條 通過水電工程樞紐工程專項驗收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樞紐工程已按批准的設計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完成變更手續;
(二)施工單位在質量保證期內已及時完成剩餘尾工和質量缺陷處理工作;
(三)工程運行已經過至少一個洪水期的考驗,多年調節水庫需經過至少兩個洪水期考驗,最高庫水位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機組均能按額定出力正常運行,每台機組至少正常運行2000小時(含電網調度安排的備用時間),各單項工程運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鑒定單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鑒定報告,並有可以安全運行的結論意見。
第二十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工作後,應出具樞紐工程專項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及時將驗收鑒定書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一條 水電工程分期建設的,可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分期或一次性進行驗收。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機組投産發電後的一年內,開展竣工驗收相關工作,單獨或與樞紐工程專項一併報送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申請。
單獨報送的,須經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國家能源局報送驗收申請。屬於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的項目,還須經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報送驗收申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驗收主持單位。
第二十三條 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工程建設運行情況、專項驗收計劃及竣工驗收總體安排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主持單位收到竣工驗收申請材料後,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並邀請相關部門、項目法人所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單位和專家共同組成驗收委員會進行驗收。必要時可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預驗收。
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驗收主持單位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第二十五條 樞紐工程、建設徵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對驗收工作進行總結,向驗收委員會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各專項驗收鑒定書的主要結論以及所提主要問題和建議的處理情況,遺留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計劃安排等。
第二十六條 水電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條件:
(一)已按規定完成各專項竣工驗收的全部工作;
(二)各專項驗收意見均有明確的可以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結論;
(三)已妥善處理竣工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驗收委員會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後,應出具竣工驗收鑒定書。驗收主持單位應及時將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驗收鑒定書及相關資料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在收到工程竣工驗收總結報告和驗收鑒定書後,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水電工程頒發竣工驗收證書(批復)。
第二十九條 水電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檔案、固定資産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成員同意,驗收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第三十一條 驗收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協調、裁決,並將驗收委員會成員提出的涉及重大問題的保留意見列入備忘錄,作為驗收鑒定書的附件。主任委員裁決意見有半數以上委員反對或難以裁決的重大問題,應由驗收委員會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決定,重大事項應及時上報國家能源局。
第三十二條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的其他有關要求按《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