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在廣東省、廣西自治區
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1〕3033號
廣東省、廣西自治區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係,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節約用氣,決定在廣東省、廣西自治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目標和總體思路
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最終目標是放開天然氣出廠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政府只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進行管理。在廣東、廣西兩省(區)開展改革試點,主要是探索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理順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比價關係,為在全國範圍內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積累經驗。
總體思路:一是將現行以成本加成為主的定價方法改為按“市場凈回值”方法定價。選取計價基準點和可替代能源品種,建立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挂鉤機制。二是以計價基準點價格為基礎,考慮天然氣市場資源主體流向和管輸費用,確定各省(區、市)天然氣門站價格。三是天然氣門站價格實行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可替代能源價格變化情況每年調整一次,並逐步過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調整。四是放開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調節。
二、主要內容
(一)作價辦法
1、確定計價基準點(中心市場)。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市場資源流向、消費和管道分佈現狀,選取上海市場(中心市場)作為計價基準點。
2、建立中心市場門站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挂鉤機制。中心市場天然氣門站價格按照略低於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原則確定。可替代能源品種選擇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權重分別為60%和40%。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按照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單位熱值價格加權平均計算。同時,為保持天然氣與可替代能源的競爭優勢,鼓勵用戶合理使用天然氣,天然氣價格暫按可替代能源價格的90%測算。中心市場門站價格計算公式為:
P天然氣—中心市場門站價格(含稅),元/立方米;
K—折價系數,暫定0.9;
α、β—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的權重,分別為60%和40%;
P燃料油、PLPG—計價週期內海關統計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的價格,元/千克;
H燃料油、HLPG、H天然氣—燃料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凈熱值(低位熱值),分別取10000千卡/千克、12000千卡/千克和8000千卡/立方米。
R—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目前為13%。
3、確定廣東、廣西兩省(區)天然氣門站價格。以中心市場天然氣門站價格為基礎,考慮天然氣市場資源主體流向和管輸費用,並兼顧廣東、廣西兩省(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兩省(區)門站價格。
上述門站價格是指國産陸上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供應商與下游購買方(包括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氣公司、直供用戶等)的交氣點價格。
(二)價格管理形式
天然氣門站及以上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理。門站價格不再分類,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上述方法形成的門站價格為最高門站價格,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門站價格的範圍內協商確定具體門站價格。門站價格以下銷售價格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地方可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並對機制進行聽證。
(三)價格水平
根據上述方法,按2010年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進口價格(對應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每桶80美元左右)測算,確定廣東、廣西兩省(區)最高門站價格分別為每千立方米2740元和2570元。
考慮到兩省(區)用戶對新機制需要一個逐步適應和消化的過程,在其他省份天然氣價格改革到位前,兩省(區)門站價格不再作調整,保持基本穩定。
(四)適用範圍
門站價格管理適用於國産陸上和進口管道天然氣。進入長輸管道混合輸送並一起銷售的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執行統一門站價格。
(五)實施時間
上述方案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天然氣價格改革涉及面廣,對相關行業和居民生活影響較大,廣東、廣西兩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和落實。要加強市場監測,及時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保障市場供應
天然氣生産經營企業要加強天然氣生産和調運,做好供需銜接,保障市場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並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試點的相關工作。
(三)規範價格管理
價格主管部門要規範省內天然氣管道和城市配氣價格管理,嚴格控制省內天然氣管網加價,引導天然氣直供,減少中間環節,降低偏高的配氣價格。積極探索階梯氣價政策,研究對低收入群體實行相對較低價格的辦法,降低價格改革對低收入居民生活的影響。
(四)注重宣傳引導
要加強輿論宣傳,做好相關解釋工作,引導媒體充分領會國家政策意圖,客觀報道改革試點的實際情況,爭取社會各方面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及時總結經驗
試點地區價格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分析改革試點的經驗和問題,提出完善改革方案的意見和建議,為全面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創造條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