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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30日 10時32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加強和完善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
財會〔2011〕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了規範基金會的行為,提高基金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水平,擴大基金會的公開、透明程度,加強政府部門對基金會的監管,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審計監督作用,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等法規文件的相關要求,財政部和民政部決定加大基金會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實施力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的類別與形式
  基金會應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信息進行審計,並依法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登記管理機關為履行監管職責,也可以直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進行審計。
  (一)年度審計。
  基金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統一信息公開平臺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基金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可以單獨予以披露,也可以包含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一併披露。基金會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以及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按照有關文件的規定,將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分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與其同級的財政、稅務部門。
  (二)離任和換屆審計。
  1.基金會在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對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審計評價並提出審計建議的審計報告,並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佈。
  2.基金會在理事會換屆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對理事會任期內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等情況作出審計評價並提出審計建議的審計報告,並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佈。
  (三)專項審計。
  基金會開展以下活動的,應當實施專項審計,在活動結束後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專項審計報告,並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佈。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項目:
  (1)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佔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2)當年該項目的支出佔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3)持續時間超過3年的。
  2.因參與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開展的募捐活動。
  3.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其他活動。
  二、審計經費來源和支付方式
  基金會審計經費由下列一項或多項來源構成:
  (一)基金會自行承擔。
  基金會應當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要求,自行承擔審計費用。
  (二)財政資金。
  按照基金會管理權限,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一定的資金,由登記管理機關在以下三種情形下使用:
  1.基金會確因資金困難無法承擔審計費用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資助申請,登記管理機關視困難程度給予全額或一定比例的資助。相關申請和管理辦法由登記管理機關商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2.對於內部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管理透明、公益項目運作規範、評估等級較高且同時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獎勵形式全額或部分承擔審計費用。
  3.登記管理機關為履行監管職責直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會進行的審計,審計費用由登記管理機關承擔。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約定,將審計費用支付給受託會計師事務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公益審計。
  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鼓勵會計師事務所為部分確有困難的基金會提供公益審計服務。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公益審計服務,是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在具體開展全國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會計師事務所年度綜合評價排名時應當予以考慮。
  三、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範圍和方式
  (一)選聘範圍。
  對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實施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進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公佈的上一年度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或具備三年以上(含三年)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且註冊會計師人數在15人以上,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600萬元以上。
  對在省級及以下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實施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100名;或具備三年以上(含三年)從事基金會或其他非營利組織審計工作經驗,且註冊會計師人數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上。
  (二)選聘方式。
  基金會及其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從上述範圍內自行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其中,使用財政資金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選聘會計師事務所。
  四、相關要求
  加強審計工作,強化社會監督,既是提高基金會公信力的有效舉措,也是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監管的重要手段。
  (一)各級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為會計師事務所依法依規做好審計工作提供保障,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和基金會的業務培訓,加大檢查力度,確保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二)各基金會應當深刻領會加強和完善審計制度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基金會應當以此為契機,加強項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斷提高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水平。
  (三)參與基金會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方要求,組織具有勝任能力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的規定,認真完成各項審計工作,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考慮到基金會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如確有必要,基金會在參加2011年年度檢查工作時可以繼續聘請原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但在2012年年檢工作啟動時,必鬚根據本通知的要求聘請符合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審計工作。
  (五)本通知適用於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財政部 民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