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扶持動漫産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我國動漫産業健康快速發展,增強動漫産業的自主創新能力,現就扶持動漫産業發展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增值稅
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上述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産品相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營業稅
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産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以及動漫企業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交易收入(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動漫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