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
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會〔201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資委,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行為,提高財務決算審計質量,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和規範發展,現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50位,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參審會計師事務所,原則上應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100位,具體名單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公佈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百家信息為準(下同)。
經財政部、證監會審核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且已經完成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
二、會計師事務所連續承擔同一家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業務應不少於2年,不超過5年;進入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排名前15位且審計質量優良的會計師事務所,經相關企業申請、國資委核準,可適當延長審計年限,但連續審計年限應不超過8年。經財政部、證監會審核推薦從事H股企業審計且已經完成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達到上述規定的,經相關企業申請、國資委核準,可自完成轉制工商登記當年起延緩2年輪換,但連續審計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超過上述審計年限規定的,企業應當予以輪換。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特殊普通合夥轉制的情況由財政部認定,認定結果抄送國資委。
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年限按上述規定可以超過5年的,應當自第6年起更換審計項目合夥人和簽字註冊會計師。
三、財政部、國資委鼓勵證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尤其是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央企業“走出去”的重點國家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為“走出去”的中央企業提供財務決算審計和相關諮詢服務。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國資委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制度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外籍員工(含合夥人、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中央企業的涉密資料和信息,不得進入軍工等涉密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現場。涉密資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保密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其信息系統和數據庫(含相應的軟硬體設備)應當置於境內。該會計師事務所為國際會計公司的成員所、聯絡所、合作所或者與國際會計公司存在其他業務合作關係的,其信息系統和數據庫應當與國際會計公司物理隔離。
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所屬境外上市公司財務決算審計和其他審計、諮詢服務的,對於資料、信息保密和檔案管理的要求,執行證監會、保密局、檔案局聯合製定的《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
不符合本條款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和相關諮詢服務工作。
五、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合夥制或者特殊普通合夥制轉制工作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其輪換年限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條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通知有明確規定外,會計師事務所承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繼續執行國資委《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5〕43號)和《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06〕23號)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 國資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