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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10日 11時17分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後個人轉讓
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各證券公司: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辦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網上發行資金申購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後的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以下簡稱新上市公司)按照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定做好各項資料準備工作,在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一併申報由個人限售股股東提供的有關限售股成本原值詳細資料,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該資料出具的鑒證報告。
  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稅費。
  二、新上市公司提供的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中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證券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照號碼、證券賬戶號碼、新上市公司全稱、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數量、持有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每股成本原值等。
  新上市公司每位持有限售股的個人股東應僅申報一個成本原值。個人取得的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應對所持限售股以每次取得股份數量為權重進行成本加權平均以計算出每股的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權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數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數量)÷累計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數量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收到新上市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後,應及時將有關成本原值數據植入證券結算系統。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植入證券結算系統的標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實際轉讓收入減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適用20%稅率,直接計算需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
  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四、新上市公司在申請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確實無法提供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記後,將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報有關成本原值資料和鑒證報告,並按規定以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五、個人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非交易過戶方式辦理應納稅未解禁限售股過戶登記的,受讓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轉讓方完稅憑證、《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等材料確定的轉讓價格進行確定;如轉讓方證券賬戶為機構賬戶,在受讓方再次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受讓方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六、對採取自行納稅申報方式的納稅人,其個人轉讓限售股不需要納稅或應納稅額為零的,納稅人應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並加蓋受理印章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原件,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限售股過戶手續。未提供原件的,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七、對於個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劃至其他個人證券賬戶,如國家有權機關要求強制執行但未能提供完稅憑證等材料,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在履行告知義務後予以協助執行,並在受讓方轉讓該限售股時,以其實際轉讓收入的15%核定其轉讓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稅費。
  八、證券公司應將每月所扣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九、對個人轉讓新上市公司限售股,按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需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繼續按照原規定以及本通知第六、七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