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意見的通知
國稅發〔201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10〕32號),深入開展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合國稅系統實際,稅務總局研究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現予印發,請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國稅發〔2009〕109號)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
2010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5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意見》(審經責發〔2010〕92號)。為貫徹落實好《規定》及其實施意見,推動國家稅務局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定》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規定》的頒佈施行,是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範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的現實需要,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視,對於增強領導幹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領導幹部腐敗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國稅系統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黨和國家賦予的重要職責。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規定》的必要性、重要性、緊迫性,增強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自覺性、積極性、主動性,切實擔負起職責,把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為推動稅收事業科學發展、加強幹部監督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抓手,認真研究解決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把《規定》提出的新要求落到實處,推動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國稅系統各級主要領導要依法依規自覺接受、主動配合經濟責任審計。
二、建立健全機構,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組織領導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按照《規定》要求,強化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的保證。
(一)成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各級國稅局要充分發揮領導小組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組織協調、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作用。要在今年內完成領導小組的機構設置,領導小組由分管督察內審工作的局領導擔任組長,由紀檢監察、人事、巡視等部門和負責督察內審工作的部門組成。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出現的問題。
(二)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同級督察內審部門或牽頭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部門合署辦公,負責日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為同級督察內審部門或牽頭負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的副職領導或者同職級領導,工作人員由領導小組成員部門的有關同志組成。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決定的有關事項。
(三)健全完善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領導小組議事規則及其辦公室工作規則等規章制度。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完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明確審計對象範圍,全面實施國稅系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除省、市、縣國家稅務局局長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外,根據《規定》要求,下列領導幹部也應作為國稅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
(一)省、市、縣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
(二)省、市國家稅務局下屬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
(三)省、市、縣國家稅務局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
(四)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
(五)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但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區級國家稅務局所屬的稅務分局局長、稅務所所長是否納入審計範圍,由各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依據情況自行確定。
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內容應當僅限于其所兼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四、強化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加強領導幹部監督管理
領導幹部在同一崗位任職滿三年和成為晉陞領導職務考察擬任人選的,均應實施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對晉陞領導職務考察擬任人選的領導幹部應當按照中發〔2002〕7號文件規定在考察環節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告作為決定其職務任命的重要依據。
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應實行先審後離。因特殊原因,經黨組研究決定,也可以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審計。
五、合理劃分經濟責任審計管轄權,明確審計職責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按照“誰任命、誰審計”的原則合理劃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管轄權,明確審計職責。對應在考察環節進行的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考察機關的督察內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縣級市)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任命的,其經濟責任審計可授權所在地市國家稅務局審計。督察內審部門履行審計職責有困難的,可報請局黨組批准,委託下級國家稅務局實行委託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管轄機關與其所在單位稅收執法督察、內部財務審計的管轄機關不一致的,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加強溝通協調,合理安排。
六、進一步規範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完善審計程序,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一)深化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各級國家稅務局要按照《規定》的要求,以促進領導幹部推動國稅系統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幹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以稅收管理和財務管理風險為導向,緊密結合本級審計對象的工作範圍、目標和特點,分級制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規範,為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提供指引和遵循,為審計實施和審計評價提供依據。
(二)規範審計評價,嚴格責任界定。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圍繞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成所在單位發展目標以及單位事業發展規劃、業務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效果;領導幹部各項重大經濟決策的合法性、程序的規範性、執行的有效性和效果;領導幹部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領導幹部個人遵守有關廉政規定等方面的情況,分級制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基本框架,確立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規定》規定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三種責任類型,進行責任界定。
(三)完善審計程序,改進審計工作。在現行審計程序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要求,各級國家稅務局督察內審部門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要認真聽取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報送至本級國家稅務局黨組書記、局長,抄送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異議復查、復核規定。
七、加強組織管理,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組織管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建設。各級國稅局要從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出發,按照專業化的要求,配備充實督察內審人員。省級國家稅務局的督察內審部門至少要確定1人專職負責經濟責任審計日常工作。
(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各級國家稅務局及其督察內審部門要從貫徹落實《規定》統一要求,更好地開展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出發,合理規劃和設計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框架,重點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和評價指標、審計程序和流程、審計質量管理與審計責任約束、審計結果運用等基本制度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系統規範、切實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體系,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三)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管理。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在堅持實行例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考察環節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下,加強審計計劃管理,統籌安排和協調開展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整合督察內審監督方式,儘量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稅收執法督察、財務審計結合進行,充分利用督察內審有限的人力資源,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年度報告制度,下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向上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全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加強檢查指導,組織開展調研、座談、培訓、經驗交流等工作,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