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2〕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棚戶區改造,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現將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並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資金補助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補助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補助支出:
(一)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
(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産開發條件;
(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
(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佔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
(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鑒定標準》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
(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三、本通知所稱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
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發佈之日前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稅前扣除事項可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