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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30日 14時08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的通知

財金〔2012〕2號

  2007年以來,財政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實施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與各級財政共同支持農業保險取得了快速發展。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進一步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作用,財政部將繼續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支持力度
  自2012年起,在現行政策基礎上,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費補貼品種、擴大保費補貼區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一)增加保費補貼品種。中央財政將繼續做好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大宗農畜産品保險保費補貼工作。在現有的水稻、玉米、小麥、油料作物、棉花、馬鈴薯、青稞、天然橡膠、森林、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牦牛、藏係羊14個中央財政補貼險種的基礎上,將糖料作物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範圍。同時,地方可結合實際自行開展特色農業保險。
  (二)擴大保費補貼區域。將現有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險種的補貼區域擴大至全國。各地可本著自主自願的原則開展,在符合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將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支持。
  (三)支持提高保障水平。根據現行規定,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原則上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物價水平提高,目前部分地方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與直接物化成本之間存在一定差距,全國平均差額為35%左右。為切實保障廣大農戶利益,促進及時恢復農業再生産,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強農惠農作用,中央財政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按照相關規定,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覆蓋農業生産直接物化成本(以發展改革委等國家權威部門數據為標準),並按市場化規律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額、保費等保險條款。對於因為覆蓋直接物化成本而增加的保費,中央財政將根據現行規定給予保費補貼。對於高於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可由地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
  (四)關於補貼比例。一是糖料作物保險。按照現行的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執行。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中央財政對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補貼比例為65%。二是養殖業保險。其中,東部地區的能繁母豬和奶牛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40%;育肥豬保險,在地方財政至少補貼1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補貼10%。其他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按照現行政策執行。
  二、紮實做好下一步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
  (一)及時研究上報農業保險工作方案。
  請各地根據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規定,結合中央精神、當地實際、財力狀況、農戶需要等因素,于2012年2月20日前,按照財金〔2010〕54號等規定研究上報相關材料。主要包括:2011年度農業保險工作總結、當地直接物化成本數據;2012年度農業保險及保費補貼工作方案、資金測算表和資金承諾函等。保險金額原則上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已上報相關材料的地方,請根據本通知要求,相應完善相關方案。
  (二)紮實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相關工作。
  1、對於各地根據相關規定已開展的中央財政補貼險種,財政部將繼續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各地要及時組織落實。
  2、對於各地擬新開展的中央財政補貼險種,且符合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規定的,財政部將按規定給予保費補貼,併發文確認。各地應提前做好準備,確保農業保險順利開展。
  3、各地要按規定做好數據統計、研究分析等基礎工作,加強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夯實和加強農業保險發展基礎,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我部。
  三、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
  (一)試點地區。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1〕285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2012年選擇四川、內蒙古、安徽、江蘇4省(區)開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工作。其他省(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二)工作要求。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績效評價試點工作應結合農業保險工作實際。通過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公眾評判法等方法,綜合評價農業保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綜合效益,並統籌考慮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績效評價指標既要包括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的共性指標,也要包括符合農業保險工作實際的個性指標。請試點省(區)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制定績效評價方案報我部,並及時組織落實。
  請各地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做好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加強組織部署,密切協同配合,結合當地實際,加大引導和支持力度,並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推動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