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關於中央財政統借統還以色列政府貸款
實施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的通知
發改辦外資〔2012〕116號
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
為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有關精神,按照利用國外優惠資金促進水利改革發展、有效推進農業節水灌溉的工作要求,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與財政部決定利用以色列政府貸款在西北地區實施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情況
(一)總體要求和實施原則。緊緊圍繞“十二五”規劃確定的節水灌溉目標,充分發揮外資在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方面的優勢,通過實施高效灌溉為主的農業節水項目,推動地方高效節水農業的發展。按照“相對集中、設施配套、嚴控風險、示範性強”的原則,選擇符合産業結構調整和地區經濟佈局的地區建設農業高效節水灌溉項目。
(二)主要內容和資金安排。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是引進以色列先進的農業高效節水灌溉技術設備和能力建設服務,建設具有示範意義和推廣價值的農田水利設施,推動我國農業節水灌溉技術推廣與創新。利用以色列政府貸款總金額不超過3億美元,每個省區不超過6千萬美元。50%以上的貸款資金應用於引進以色列的技術設備和服務,其餘貸款資金用於配套國內相應設備和土建工程。貸款由中央財政統借統還,發生的提款列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支出預算。有關省區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必要的配套資金。
(三)實施地區和機構職責。新疆、青海、甘肅、寧夏和陜西西北五省區,可選擇節水和農業開發示範效應突出、項目管理能力較強的地市州作為實施地。每個省區原則上選擇不超過3~4個地市州。省級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按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有關省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選擇項目管理經驗豐富的單位作為具體實施機構。中國進出口銀行作為財務代理銀行,負責資金撥付並協助財政部門做好預算管理有關工作,財務代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支付。貸款項目的採購代理公司由有關省區按相關規定選擇確定,採購代理費用由配套資金支付。
二、項目申報
西北五省區應按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有關要求,結合中央財政統借統還貸款項目的特點,儘快開展項目申報工作。
(一)請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按照職責分工,儘快組織本省區項目申請材料的編制和申報,于2012年2月28日前將項目列入備選項目規劃及清單申報材料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二)對於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
(三)各省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及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完成可研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的報批工作。
中央財政統借統還以色列政府貸款農田水利設施項目,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決定的一項舉措,也是發揮外資項目示範作用,促進欠發達地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有益嘗試。請有關省區發展改革委和財政廳充分認識項目實施的重要意義,密切配合,提高效率,按時保質完成項目申報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 政 部 辦 公 廳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