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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8日 13時40分   來源:國資委網站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通知
國資發評價〔2012〕6號

各中央企業:
  根據《關於開展中央企業“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07號),各中央企業將“小金庫”治理與管理隱患排查相結合,對各類代管資金、表外資産等不屬於“小金庫”範圍但存在管理隱患的特殊資金(資産)一併進行了清理。從清理結果看,中央企業普遍存在以上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為推動中央企業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健全管理機制,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資産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本通知所稱特殊資金(資産)包括職工互助基金,企業慈善基金會管理的資金,企業工會管理的資金,職工持股會管理資金,企業代管的社會保險資金、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企業雖不擁有所有權但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的資金(資産),以及屬於企業所有但尚未並表的各類資金(資産)。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管理,集團總部及所屬各級子企業要加強組織管理,針對不同類型特殊資金(資産)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實行專業、規範管理。各中央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認真履行管理職責,規範管理行為和資金運作,確保資金(資産)安全。
  二、完善內控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各中央企業要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和要求,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和各類代管資金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內控制度或專項管理辦法。對於國家有明確管理規定的,要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完善內控機制;對於國家沒有統一管理要求的,要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訂專項管理辦法。企業制定的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制度要對資金管理機構、崗位設置和職責、收入支出範圍和標準、日常管理、投資運作、監督檢查、損失責任追究等內容進行明確,規範資金籌集、支出和投資的決策、授權、審批、報告等環節的業務流程,嚴格規定資金支出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對不相容崗位採取分離牽制措施。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規範代管資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建立必要的經費審查制度,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和控制。
  三、嚴格收支管理,加強資金監控。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加強各類特殊資金(資産)的收支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資金來源必須合法、規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要求,不得隨意擴大資金來源渠道或提高標準。代管資金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超範圍、超標準開支;要加強資金支出的審核,支出報銷必須做到憑證完整、手續齊全;要明確不同支出金額的審批權限,對大額資金支出實行集體決策或聯簽制度。特殊資金賬戶開立要納入集團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不得擠佔、截留、挪用或私存。各中央企業要將代管資金賬戶及其收支納入集團資金管理系統進行監控,加強對代管資金賬戶的統一監管、對資金收支的審查監督和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控,建立代管資金收支預算管理和運作分析制度,定期與有關方面進行核對,防範資金損失風險。
  四、規範投資運作,確保資金安全。各中央企業要對特殊資金(資産)的對外投資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於國家明確規定不得用於投資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一律不得開展投資活動;對於投資方向有限制性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允許投資的範圍內開展投資活動;對投資運作沒有明確規定的特殊資金(資産),企業可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適當開展固定收益類投資活動,以實現資金(資産)保值增值,但要嚴格控制投資規模,防範投資風險。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風險不可認知的業務或高風險業務;嚴禁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對外拆借、擔保或抵押、質押。企業按規定將特殊資金(資産)用於投資的,要嚴格執行決策審批程序,實行專業化運作、規範化管理,確保投資效果;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動態跟蹤,及時掌握投資項目的風險變動狀況,制定完善應急止損措施;要規範投資增值收益的管理,各類特殊資金(資産)投資增值收益一律納入規定賬戶核算和管理,用於規定的用途或支出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強審計監督,建立問責制度。各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各類代管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定期對企業特殊資金(資産)開展內部審計或專項檢查,重點關注特殊資金(資産)收繳、支出的規範性和投資經營的風險,檢查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業務操作的規範性,評價投資運作效果,及時發現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風險,並負責督促整改,對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失職行為建立問責制度。國資委將會同有關部門探索建立聯合審計監管機制,對審計檢查發現的違規運作,造成資産損失的,將依據《中央企業資産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等有關規定,開展資産損失責任追究工作。對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追究企業人員責任,並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2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表外資産管理。部分中央企業因各種歷史原因,一些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報表合併條件的資産,形成未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合併範圍的表外資産,易造成管理隱患。各中央企業應當加大清理力度,規範表外資産管理。對於因歷史原因或政策原因等尚未確權的資産及權屬存在瑕疵的資産,企業應當積極協調有關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明確權屬,符合條件的應當儘快納入企業賬內統一核算和管理;對於暫時難以確權未納入賬內核算的,應當納入企業統一的資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資産管理臺賬,加強實物資産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一經確權的表外資産及其投資形成的産權,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産權登記等手續。對於委託工會等內部機構管理的資産及其投資,應抓緊進行清理處置,並將清理處置收入及時納入企業賬內核算,一時難以清理處置的,也應建立健全管理臺賬,規範表外資産管理,落實管理責任。
  七、建立報告制度,增強管理透明度。企業特殊資金(資産)的權屬無論是企業所有還是職工所有,各中央企業作為管理主體,承擔資金安全管理責任,應當依法履行報告職責,增強資金使用和管理透明度,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各中央企業應當依據特殊資金(資産)的性質以及委託管理機構的要求,分類建立報告、公示制度,定期報告或公佈相關資金的提取、匯繳、上解、開支及運作、收益情況,保障資金繳納人或受益人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知情權。特殊資金(資産)發生大額損失的,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各中央企業要高度重視特殊資金(資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特殊資金(資産)監管。負責特殊資金(資産)管理的業務部門應認真履行業務管理責任,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各負其責,加強對特殊資産賬戶和資金流的監控,依法對特殊資金(資産)進行審計監督,防範資産損失風險,確保特殊資金(資産)安全和保值增值。
                            國務院國資委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