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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1日 09時43分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關於印發《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的通知
工商廣字〔20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委宣傳部、政府新聞辦公室、公安廳(局)、監察廳(局)、糾風辦、通信管理局、衛生廳(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中醫藥管理局:
  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發佈前審查是保證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的一項法定義務。為進一步完善廣告審查制度,強化廣告審查把關意識,切實落實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審查責任,預防和最大限度減少違法廣告的發佈,整治虛假違法廣告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製定了《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宣傳部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公安部 監察部 國務院糾風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衛生部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有關廣告發佈者應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建立健全廣告管理制度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發佈審查責任,制定本規定。
  一、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履行法定的廣告審查義務,在廣告發佈前查驗相關廣告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保廣告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
  二、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明確廣告審查責任。廣告審查員負責廣告審查的具體工作,廣告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負責廣告復審,分管領導負責廣告審核。
  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廣告審查員應當參加廣告法律法規及廣告業務培訓,經培訓合格後,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本單位發佈的廣告,提出書面意見;
  (2)管理本單位的廣告審查檔案;
  (3)提出改進本單位廣告審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協助處理本單位廣告管理的其他有關事宜。
  四、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審查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審查:
  (1)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補充證明文件;
  (2)審核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3)檢查廣告表現形式和使用的語言文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審查廣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5)提出對該廣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書面意見。
  廣告審查員應當主動登錄相關政府網站,查詢了解相關部門公佈的廣告批准文件、違法廣告公告、廣告監測監管等信息。
  五、大眾傳播媒介的廣告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對廣告審查員審查通過的廣告進行復查、審核。經復查、審核符合廣告法律法規規定的廣告,方可發佈。
  六、大眾傳播媒介應當依法建立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廣告審查的書面意見應當與廣告檔案一同保存備查。
  七、大眾傳播媒介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廣告,應當責成廣告審查員重新審查核實,要求廣告主就被舉報、投訴的事項做出説明,補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對廣告主不能提供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不足以證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立即停止發佈該廣告。
  八、大眾傳播媒介每年度應當對廣告審查員、廣告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廣告審查工作績效考核。
  對年度內未認真履行廣告審查職責,致使違法廣告多次發佈的,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廣告審查員及相關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
  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廣告發佈審查工作的行政指導,在日常廣告監測監管、處理廣告舉報投訴、查辦廣告違法案件等工作中,了解掌握大眾傳播媒介及廣告審查員落實廣告發佈審查制度、履行審查職責的情況,並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審查員、廣告經營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廣告法律法規培訓工作,定期組織新任廣告審查員培訓和廣告審查員廣告法律法規知識更新培訓。
  十一、大眾傳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督促大眾傳播媒介認真執行廣告發佈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廣告發佈審查責任,依法審查廣告。
  十二、大眾傳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執行廣告發佈審查規定,導致嚴重虛假違法廣告屢禁不止、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及後果的大眾傳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誡、通報批評等處理,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本規定所稱大眾傳播媒介是指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單位。
  大眾傳播媒介以外的其他廣告發佈者,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