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2012年度文物拍賣企業
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審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2〕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加強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管理,我局將於近期開展2012年度文物拍賣企業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審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申報條件
(一)取得第二、三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3年以上(即2009年4月15日前取得);
(二)依法成立、連續正常經營且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三)擁有與其申請變更的經營範圍(含陶瓷器類、玉石器類、金屬器類)相適應的已考取《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二、文物拍賣企業需提供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的報告;
(二)近3年來的文物拍賣業務工作報告;
(三)近3年來的拍賣紀錄(可報電子文件);
(四)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近3年來文物拍賣活動核準文件的複印件;
(五)《文物拍賣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六)2010年度工商部門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七)涵蓋陶瓷器類、玉石器類、金屬器類的《文物拍賣企業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2011年通過相關門類資格考試但尚未領取資格證書或尚未在資格證書上添加通過門類信息的專業人員可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註明2011年所通過門類);
(八)文物拍賣企業與專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專業人員變更從業公司的,需提交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證明文件。
三、審批工作安排
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文物拍賣企業申請材料的初審,于2012年4月15日前將初審意見與企業申請材料一併報國家文物局(在信封上註明“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資質申報材料”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國家文物局對經審核符合審批條件的文物拍賣企業,批准其從事第一類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並換發《文物拍賣許可證》。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