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直屬高校
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發〔2012〕1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規範和加強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以下簡稱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提高決策水平,保證投資效益,促進直屬高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直屬高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教育部是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編制校園規劃、審批建設項目、申請國家投資和監督項目實施。
第四條 直屬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校園規劃的編制及報審,建設項目的申請報批、資金籌措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直屬高校基本建設決策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
第二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六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開展基本建設、確定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和權威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條 編制校園規劃(含新編和修訂,下同)應當貫徹保護環境、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的基本方針,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校園,做到以人為本、統籌規劃,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標準、勤儉辦學,把握節奏、保證安全。
第八條 編制校園規劃應當堅持適用、經濟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新建、改擴建校園和既有校園的關係。校園建築規劃面積指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直屬高校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進行政策、法律及技術諮詢,組織專家評估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員工和公眾參與。有條件的應當制定相應的規劃設計導則,設立校園規劃委員會。
第十條 直屬高校編制校園規劃應當徵求教育部意見,教育部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直屬高校應當根據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校園規劃。校園規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地方規劃部門批准後送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直屬高校應當根據經批准的校園規劃,結合事業發展需要和財務能力,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週期,每5年編制一次基本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基建規劃),確定5年內規劃實施的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方案,並報教育部備案。未列入基建規劃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直屬高校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報送教育部或者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獲得相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 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報教育部初審後,由教育部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直屬高校報教育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審批環節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五條 直屬高校因規劃設計、土地徵用、爭取投資等需要,報教育部審批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項目建議書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項目概況、建設依據和必要性、投資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要求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深度。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學校決策會議紀要;
(三)校園規劃;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編制單位資質文件;
(五)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
(六)國有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土地使用權證;
(七)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八)有關單位出具的節能評估材料;
(九)資金籌措證明;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論;
(二)需求分析與建設規模;
(三)場址選擇;
(四)建築方案選擇;
(五)節能節水措施;
(六)環境影響評價;
(七)勞動安全衛生消防;
(八)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九)項目實施進度;
(十)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
(十一)招標方案及項目招標基本情況表;
(十二)財務評價;
(十三)社會評價;
(十四)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要求,計劃下一年度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於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相關文件。經審查確認符合本辦法相關要求的,于3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説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見,原則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審批前投資諮詢評估制度,諮詢評估工作應當按照投資諮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需要委託投資諮詢評估的建設項目,其評估時間原則上為30個工作日,此時間不計入批復時限。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下達之日起5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的建設項目,須重新審核報批。
第二十一條 直屬高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建設項目設計質量,有效控制項目變更。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嚴格依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所確定的內容編制。
第二十二條 直屬高校申請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請示文件;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主要包括設計總説明、總平面圖、各專業計算書及設計圖紙、工程概算書等;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年度投資計劃編制
第二十三條 直屬高校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優先安排會影響正常教學科研工作的建設項目,保障急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支持服務國家重大戰略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四條 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以下簡稱建議計劃)、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以下簡稱年初計劃)和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劃(以下簡稱調整計劃)。
第二十五條 建議計劃應當依據基建規劃編制,並於本年度6月底前報教育部;教育部據此編制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方案,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確認後,于本年底前確認各直屬高校建議計劃。
編制建議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計劃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資金財務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統籌安排;
(二)投資計劃應當首先保證用於續建項目,續建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於收尾項目,應安排足額資金,確保項目及時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按計劃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四)新建項目原則上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復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所需建設投資依據項目審批時確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六)中央預算內投資只安排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評估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六條 年初計劃應當依據上一年度確認的建議計劃,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財政部確認的當年預算進行編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報教育部。
第二十七條 調整計劃應當依據年初計劃實際執行情況編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報教育部。
編制調整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設項目的建築面積和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鬚髮生重大變化的,報教育部批准後方可調整;
(二)建設項目本年投資計劃中的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調整;
(三)原則上不得增列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直屬高校應當加強計劃管理,嚴格按計劃實施建設項目。
第五章 建設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直屬高校應當建立完善項目建設組織機構,實行法人責任制度。學校主要領導對項目建設負總責,分管領導對相關工作負領導責任,基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管理、審計監督、廉政建設等工作。
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屬高校應當依法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代建單位。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工程諮詢及社會審計、代建單位等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文件及合同實施。
第三十二條 直屬高校應當嚴格按照批復文件實施建設項目,嚴禁擅自改變建設選址、建設用途、建築面積、建設標準和項目投資;從嚴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如有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三十三條 直屬高校應當對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項目變更審批制度。
第三十四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建設項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建設項目建成後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産交付。
第六章 建設資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資金應當多渠道籌集,嚴格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應當依據年初計劃和調整計劃,按照合同和工程進度撥付,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一律不得撥付。
第三十九條 直屬高校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序,建設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兩支筆”會簽制度。建設項目預算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嚴格按照調整計劃和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編制,並按規定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教育部批復,由教育部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並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評審後,報教育部審核。
第七章 監督與評價
第四十二條 直屬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的決策、管理、監督、制約機制和相關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把廉政建設責任落實到位,把廉政風險防範工作融入建設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直屬高校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規定。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直屬高校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內審制度,規範審計工作程序。項目未經審計不得結算。要積極推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切實開展建設項目管理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嚴格執行離任審計制度。
第四十五條 直屬高校應當規範項目監督,加強對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等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項目責任人或代建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學校紀檢、監察等監督職能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設立信箱,受理對項目建設中違法違紀問題的舉報。
第四十六條 直屬高校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直屬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