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
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12〕6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民政廳(局):
近年來,各地價格、民政部門不斷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積極利用收費政策,有力地促進了我國殯葬事業的發展。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殯葬服務收費不規範、殯葬用品和公墓價格虛高等問題,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不利於殯葬行業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減輕群眾喪葬不合理負擔,為殯葬事業改革和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現就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殯葬服務收費有關政策
(一)合理區分殯葬服務性質。殯葬服務應區分為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選擇性服務)。基本服務主要包括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務。各地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基本服務範圍,切實滿足當地群眾最基本需要。在保證基本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的前提下,殯葬服務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開展延伸服務。延伸服務是指在基本服務以外、供群眾選擇的特殊服務項目,包括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弔唁設施及設備租賃等。
(二)強化殯葬服務收費管理。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原則,根據財政補貼情況從嚴核定,並適時調整。與基本服務密切相關的延伸服務收費,可由各地根據本地市場情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三)加強殯葬用品價格指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殯儀館銷售的骨灰盒、壽衣、花圈等殯葬用品價格要進行必要的指導規範,可根據本地區情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其它必要的價格管理方式。
(四)規範公墓收費行為。公益性公墓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按照非營利並兼顧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對其它公墓價格,要加強對經營者定價行為指導規範,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要依法進行干預和管理,切實遏制虛高定價行為。公墓墓穴使用合同期滿,群眾申請繼續使用的,公墓經營單位收取的公墓維護管理費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收費標準按公墓維護管理的實際成本及合理利潤核定,具體由各地確定。
二、強化對殯葬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
(一)完善價格和收費公示體系。各地民政部門要建立殯葬服務收費標準和殯葬用品價格公示體系,通過本部門網站或其它載體將本地區殯儀館和公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進行公示,為群眾監督、選擇提供方便。殯葬服務單位要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佈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減免政策、舉報電話、服務流程和服務規範等內容,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二)規範殯葬服務收費行為。殯葬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嚴格規範服務和收費行為。要引導群眾理性消費和明白消費,不得違反公平自願原則以任何形式捆綁、分拆或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也不得限制或採取增收附加費等方式變相限制喪屬使用自帶骨灰盒等文明喪葬用品。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外,嚴禁公墓經營單位向公墓租賃人額外收取其它任何費用。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殯葬用品時,要注重滿足中低收入群眾的需要。
(三)清理殯葬服務收費政策。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抓緊對本地區的殯葬服務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進一步規範殯葬服務和收費行為。各地清理後重新制定的殯葬服務收費政策,要向社會公佈。
三、加大殯葬服務收費政策宣傳和違法處罰力度
(一)廣泛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各地價格、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殯葬服務收費管理的重要意義,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殯葬服務收費政策宣傳力度。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方式,宣傳殯葬服務收費政策和救助保障措施,提倡移風易俗、厚養薄葬和節地環保的喪葬方式,充分發揮社會和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
(二)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暢通“12358”價格舉報電話,認真受理群眾對殯葬服務收費的投訴或舉報,嚴肅查處殯葬服務單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及強制服務並收費等亂收費行為,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公開曝光,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促進殯葬事業發展配套政策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殯葬服務是面向全社會的特殊公共服務,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政府應承擔必要的投入責任。各地民政、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爭取本級政府的支持,建立殯葬事業公共投入和穩定增長機制,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不斷加大殯葬服務設施設備公共投入力度,形成覆蓋城鄉居民的殯葬服務網絡。加強政策指導和資金投入,積極扶持發展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推動將其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村級公益性事業建設相關規劃。
(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需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殯葬服務收費標準時,對享受民政部門各類救助的城鄉困難群眾、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自然災害導致的死亡人員以及經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屍體,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基本服務收費減免政策及政府補償辦法,報請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面向轄區所有居民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標準及政府補償辦法,逐步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三)逐步理順殯葬管理體制。各地民政部門要從有利於殯葬改革和政府有效監管出發,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推行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在人、財、物等方面逐步與殯葬服務單位脫鉤。各地民政行政機關不得從事任何殯葬經營活動,也不得向殯葬服務單位收取任何管理費用。有條件的地區,要探索將基本殯葬服務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實現基本服務均等化。
上述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