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藥品
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價格〔2012〕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藥品價格管理,現就加強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藥品出廠價格(包括進口藥品的口岸價格,下同)調查是藥品價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及時掌握成本和市場供求變化,合理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製定和調整藥品價格的工作安排,按照《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規定的原則、方法和程序,認真做好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工作,重點調查日治療費用高、競爭不充分以及市場實際價格明顯偏離行業平均水平的藥品。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二、加強藥品出廠價格監測。自2012年9月1日起,對於零售環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藥品,經營者應將自主確定的藥品最小零售單位含稅出廠價格,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報送至我委指定的藥品價格信息系統。其中,屬於我委定價目錄的藥品,有關信息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藥品價格評審中心成本價格採集系統;屬於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目錄的藥品,有關信息報送至中國醫藥價格信息網。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通過上述信息系統核查有關藥品的出廠價格信息,採取相應措施加強藥品價格管理。
出廠價格由藥品生産企業報送,口岸價格也可由境外生産企業授權的國內經營企業報送。報送藥品出廠價格信息需要同時提供以下材料的掃描件:藥品註冊批件、藥品説明書、藥品最小零售包裝外觀圖片、生産企業銷售給經銷企業的完稅憑證、進口藥品的海關報關單。從2013年起,還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廠價格及年銷售收入和數量等。
三、採取措施保證調查和監測工作落實到位。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公佈中標藥品(包括入圍藥品,下同)在醫療機構的零售價格時,要密切監測中標藥品出廠價格。對不按規定報送出廠價格信息,或出廠價格與中標價格差距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不公佈其在醫療機構的零售價格,並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藥品招標採購機構,建議取消其中標資格。
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經營者報送的出廠價格等信息及時整理匯總,適時發佈相關信息,以強化社會監督,引導市場合理形成價格;要定期調查藥品出廠價格,對不報送或報送虛假信息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認真做好藥品出廠價格調查和監測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前將有關工作情況報我委。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