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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31日 10時01分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關於印發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計劃單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企業年金市場運行秩序,提高企業年金管理效率,進一步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各方利益,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及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簡稱合同指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本合同指引適用於法人受託模式單一計劃,理事會受託模式單一計劃及集合計劃的管理合同主體條款可參照執行。受託人兼任賬戶管理人或投資管理人的,賬戶管理或投資管理內容在受託管理合同賬戶管理補充條款或投資管理補充條款中列示。合同指引主體內容原則上不得變更,若有個性化需求,受託人需在合同報備時書面説明。
  各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要嚴格執行企業年金政策法規,按照合同指引簽訂受託管理合同,認真履行委託人職責,切實維護受益人利益。
  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及行業自律公約,自覺履行相關管理職責,依照合同指引簽訂管理合同。受託人要按照規定履行報備手續,嚴禁在正常報備的合同之外簽訂補充協議。發生企業年金計劃名稱變更、更換管理人、調整管理費率、改變合同主要內容等情況,受託人應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重新報備。管理合同到期順延或續簽,若合同條款無變更,受託人可僅報送合同順延或續簽情況説明的函。受託人要建立科學的業績評價機制,引導各方簽訂長期合同,避免短期行為,不斷推動企業年金事業規範、健康發展。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行業自律公約及本合同指引審核報備的管理合同。管理合同到期或變更後,受託人不及時履行報備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進行監管提示,提示後在規定時間內仍不報備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進行查處。
  附件:企業年金計劃管理合同指引.rar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