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
工商個字〔2012〕41號
關於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
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國務院批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於2011年12月13日、14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以下簡稱《〈安排〉補充協議八》)。根據《〈安排〉補充協議八》有關規定,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進一步放寬。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劃分標準增加以下行業:
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包裝服務中的以下項目:為商場、超市或其他客戶提供商品分類、分包、保鮮、貼標簽、加蓋印記等服務;專門為連鎖店、超市提供貨物的配貨、分裝、包裝的服務;以配貨、分包裝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務;對一般産品提供分包、再包裝服務;禮品包裝服務。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的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
3.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
二、放寬港澳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和營業面積的限制:
1.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
2.零售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中的理髮及美容保健服務;洗浴服務;家用電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貨物、技術進出口;攝影及擴印服務;洗染服務;汽車、摩托車維修與保養;倉儲業等10個行業的營業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三、各地接到通知後,請及時下發執行,確保從2012年4月1日起,《〈安排〉補充協議八》進一步放寬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從業人員及營業面積的有關規定順利實施。要加強政策宣傳,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內地的健康發展。
四、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登記情況,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定上報統計報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司反映。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