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吉林省
吉林市蛟河市豐興煤礦“4·6”重大透水事故的通報
安監總煤調〔2012〕49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12年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豐興煤礦發生重大透水事故,事故當班井下共有70人,有58人安全升井,12人被困井下。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員,實施通風救人、排水救人,科學救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助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各項工作。目前,搶險救援仍在緊張進行。
該礦屬私營企業、技改礦井,設計生産能力6萬噸/年,2011年11月通過技改驗收。礦井採用斜井開拓,走向長壁採煤,中央並列式通風,集中分段排水。
據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該礦在掘進過程中掘透採空區積水。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問題:一是該礦明知存在老空積水,沒有採取措施治理,急於組織生産,重生産、輕安全。二是該礦探放水措施不落實,沒有執行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規定。三是該礦缺少安全防範意識,安排人員在受水害威脅區域的下部區域作業,致使發生透水事故後,人員無法撤離。四是該礦沒有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的要求成立防治水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開展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五是當地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
依據有關規定,國務院安委會已對該起事故的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查處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佈。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入紮實開展“安全生産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4號)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開展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行動。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煤礦防治水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煤調〔2012〕29號)要求,組織制定工作方案,督促煤礦企業開展防治水專項治理自查活動,對排查出的隱患,必須限期整改。同時,要立即開展防治水專項治理的檢查,對水患嚴重、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井要重點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要立即停産整頓,整頓後仍不達標的,要提請地方政府依法進行關閉。國家煤礦安監局將適時對各地區防治水專項治理情況進行檢查。
二、加強煤礦防治水基礎工作。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煤礦還應成立防治水機構、配備水文地質副總工程師,切實加強水文地質預測預報工作,提高防範水害事故的能力。水患嚴重的礦井和小煤礦開採破壞嚴重地區要採取物探、鑽探等手段,查清礦井和相鄰礦井的老空積水情況,否則不準生産。凡沒有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礦井,一律不得組織生産。礦井、採區、掘進工作面周邊採空區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一律不準生産作業。
三、切實落實煤礦探放水各項措施。煤礦企業必須由專業人員、專職隊伍,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進行探放水。探放水前要認真收集有關水文地質資料,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編制探放水設計,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探放老空水的最小水平距不得小于30米。探放水工必須持證上崗,不得用煤電鑽、掘進放炮代替探放水。井下出現透水徵兆時,要立即報告並組織撤人。
四、認真落實雨季“三防”措施。各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雨季“三防”工作,認真排查各類隱患。要填平壓實與礦井連通的採煤塌陷坑,按設計要求充填並加固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已關閉的廢棄煤礦井筒和井下採空區密閉;地表河流、湖泊、水庫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脅的礦井要構築防洪設施,並將防範措施落實到位;井口標高低於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要採取相應防範措施。強降雨期間煤礦企業要停産撤人,待徹底排查和消除隱患後方可恢復作業。
五、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隱患排查不認真、防範措施不落實的煤礦,要依法嚴肅懲處;對存在重大隱患不能有效治理的煤礦,要堅決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發生的水害事故,要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進行調查處理。要及時向社會公佈查處結果,發揮輿論和社會的監督作用。要充分利用事故後約談、通報、現場會和督辦等形式,分析事故原因和存在的主要問題,舉一反三,提出有效措施,防範同類事故發生,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防治水工作。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報精神傳達至轄區內有關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並督促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