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2012年倫敦
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貢獻單位獎勵辦法》的通知
體競字〔201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有關行業體協:
為鼓勵和表彰各單位在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上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我國體育事業多做貢獻,現將《國家體育總局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貢獻單位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國家體育總局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
貢獻單位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和獎勵在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上取得優異運動成績和為我國體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體育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和行業體協。
第三條 設四種獎項: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重大貢獻獎、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貢獻獎、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成績突破獎、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特殊貢獻獎。
第四條 “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重大貢獻獎”,授予在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上獲得金牌的單位。
第五條 “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貢獻獎”,授予在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上獲得銀牌、銅牌的單位。
第六條 “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成績突破獎”,授予在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上獲得的金牌數超過本單位獲金牌數最多一屆夏季奧運會的單位。
第七條 “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特殊貢獻獎”,授予自1984年洛杉磯第二十三屆夏季奧運會始,至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止,累計在5屆(含5屆)以上夏季奧運會上均獲得金牌的單位。
第八條 獎牌統計:個人、集體、團體項目均按1人1枚獎牌計算。2012年倫敦第三十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的兩個單位共獲1枚獎牌,分別按0.5枚計算。
第九條 國家體育總局對獲獎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予以表彰,並向獲獎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所屬上級領導機關通報。
第十條 2014年索契第二十二屆冬季奧運會貢獻單位獎勵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