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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23日 09時03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關於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通知

教學〔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扶貧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經研究決定,自2012年起,組織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即在普通高校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適量招生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下統稱貧困地區)生源,實行定向招生,引導和鼓勵學生畢業後回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貧困地區發展,明確要求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作為主戰場,提高發展能力,縮小發展差距,加大高校對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定向招生力度。實施專項計劃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階段扶貧宏觀戰略部署、促進教育公平的重要舉措,是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貧困地區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的客觀需要。各省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高校要充分認識實施專項計劃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努力為貧困地區選拔、培養更多的高層次專業人才,特別是應用型、複合型、技能型人才,推動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準確把握專項計劃實施目標和工作原則
  十二五期間,每年在全國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1萬名左右專項計劃,以本科一批招生計劃為主。本科計劃由中央部門高校和在本科一批招生的地方高校共同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高職計劃由國家示範性(含骨幹)高等職業學校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通過專項計劃的實施,增加貧困地區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引導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健康發展,提高教育水平;鼓勵學生畢業後回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為貧困地區發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撐。
  專項計劃實行動態管理,由國家進行總體規劃和統一部署,集中組織部分高等教育資源,緊密結合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對相關專業人才的重點需求,定向招收貧困地區考生。
  三、切實做好專項計劃招生工作
  (一)認真遴選高校,單獨編列招生計劃。專項計劃由國家在全國年度招生計劃中安排,納入高校年度招生規模。教育部及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承擔培養任務的高校。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商本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貧困地區特別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農林、水利、地礦、機械、師範、醫學以及其他適農涉農等貧困地區急需專業為主,提出年度分專業計劃需求建議。教育部根據需求建議,按貧困地區生源比例等因素安排分省計劃數量。有關高校按要求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二)加強資格審查,確保考生信息真實準確。具有貧困地區戶籍和當地高中三年學籍、符合當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條件的學生,均可填報專項計劃志願。有關省(區、市)可根據本省情況制訂專項計劃具體的報考條件及實施辦法。省級招辦要會同當地教育、公安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可信。
  (三)規範操作流程,嚴格錄取管理。報考專項計劃的考生均須參加當年全國統一考試。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本科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高職計劃在本科批次結束後、高職批次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有關省級招辦按照高校專項計劃120%的比例投檔,高校在提檔線上依據考生投檔總分和專業志願順序錄取。批次內生源不足時,省級招辦可綜合平衡本省貧困地區生源分佈情況,確定補徵志願的考生條件及錄取辦法。有關高校按補徵考生志願,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按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以下簡稱專項生)名冊,由各有關省級招辦按規定寄送招生學校並報本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加大信息公開,確保公平公正。各有關省級招辦、高校和中學要按照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加大專項計劃的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名單、錄取分數、錄取結果等信息的公開、公示力度,確保專項計劃組織實施的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四、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就業服務
  (一)有關省(區、市)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專項生畢業後回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和鼓勵專項生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多渠道、多形式就業創業。
  (二)專項生入學報到時不遷轉戶口,戶籍暫保留在原戶籍所在地,就業報到後可按有關規定遷入工作所在地區。專項生在校學習期間不轉學,不轉專業,與其他學生同等享受獎助學金政策。
  (三)對畢業後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和服務的專項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優惠政策。有關省(區、市)要儘快制定或完善相關辦法,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
  五、積極營造實施專項計劃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認真做好專項計劃的各項組織實施工作。要充分發揮各類媒體的積極導向作用,加大對實施專項計劃重要意義、政策措施、程序規則的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實施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良好社會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